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制度变迁
世界各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独立董事监督模式;二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监事会监督模式。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监事会监督模式(1993—2001年),标志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颁布,这一时期上市公司的法定监督机关是监事会;第二阶段是独立董事制度孕育阶段(2001—2005年),标志是2001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部门规章,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登堂入室”;第三阶段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2005年—至今)。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实现了由监事会监督模式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的转型。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关系,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及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严格分离,共同构成上市公司完整的治理结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勤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独立地监督,与董事会互不隶属,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实行员工共同参与决定制度。《公司法》借鉴德国经验,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组成。这一制度设计是资本与劳动的共同治理模式,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更是对“股东至上主义”的合理扬弃。
第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协同承担监督职责。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决策过程监督对公司财务、战略、风险防控等进行监督;监事会则更多地通过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对公司财务、管理层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然而,从《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赋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看,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职能重叠和权力冲突,比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拥有财务监督权、都拥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权、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困境及实证证据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经历了最初的监事会监督模式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历程。这其中隐含着“监事会无效”的注解,需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矫正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情况果真如此吗?独立董事制度比监事会制度更有效吗?这种制度设计引致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饱受社会诟病。
首先,中国公司的监事会真的无效吗?
多数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由于受到控股股东的“钳制”、监事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等原因,未能发挥应有的治理效果。然而,有学者通过构建监事会治理指数实证分析了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结果显示:监事会治理指数与企业的财务安全系数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显著正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具有很强的经济合理性。笔者通过构建监事会能力指数实证检验了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发现监事会有利于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相关性,有助于遏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发挥着有效的财务监督作用。
其次,监事能胜任财务监督职责吗?
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财务监督。公司监事能胜任财务监督职责吗?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整体素质偏低,履职能力差。然而,笔者利用手工采集的监事会成员个人特质信息,从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教育背景、监事职业背景、监事激励和其他监事特征五个维度系统检验了监事会特征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表明:拥有会计背景和学术背景的监事、监事薪酬、女性监事是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致的驱动因素。
最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协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吗?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能协同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吗?抑或是因职能冲突而效率衰减呢?笔者通过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嵌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分别从会计信息质量、公司风险和高管变更三个角度考察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交互效应,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而非互补关系,即在监事会初始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制度的导入非但未能增强反而削弱了监事会的治理效率。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合理选择
一是坚持监事会制度不动摇。实证结果表明,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既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了公司风险,又对公司高管进行了有效监督和约束,既维护了公司利益,又提高了公司股票的价值相关性,有效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督模式设计不应当也不能取消监事会,必须坚持监事会制度不动摇。
二是允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同时并存、共同竞争。实证结果也表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督的效率。从国家宏观层面看,导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加治理监督的制度供给,优化制度结构,为监事会提供良好的竞争平台,促使监事会自觉加强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以提高其监督效果。然而,在公司微观层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之间却是一种替代而非互补关系。可见,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并不能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最佳选择,应该是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等实行不同的内部监督模式,允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同时并存、共同竞争。其中,A股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监事会监督模式,可以取消独立董事,避免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叠和权力冲突导致的治理效率衰减,治理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创新监事会运行机制,如实行独立监事制度,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加强监事会能力建设;增强监事会履职的信息和资源支持等。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对外合作和国际交流,B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监督模式,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与美英式公司内部监督模式趋同,中心任务是继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同时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交叉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模式,工作重心是合理切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如赋予监事会全面的财务监督权、独立董事定位为董事会的“顾问角色”和控股股东的“监督角色”、赋予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权等。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本文系贵州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贵大人基合字〈2015〉001号]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