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模式下,大学和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企业主要从事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合作受到利益关系和体制机制掣肘。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科技创新模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更加复杂、艰巨和不确定。在新模式下,不同的创新主体以新型研发机构为载体,能更好地带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跨行业组合,更有效地联接基础前沿研究、技术产品开发、工程化和产业化,形成协同创新的新格局。
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为了寻找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创新领先优势,积极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未来科学平台、创新公共空间等新型研发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2008年,欧盟成立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IT),旨在促进欧盟工商界、科研和高等教育的伙伴关系与密切合作,并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截至2015年,EIIT已诞生41个创业构想、孵化了205家初创企业、完成了558项成果转移转化、产生280个新产品/新服务和培养1028位创新创业人才。2012年,英国政府建设技术与创新中心,并承诺进行长期投入。目前已建成细胞与基因治疗、半导体化合物应用、电子数码、能源系统、未来城市、高值制造、药物等11个中心。各中心以解决当前或未来面临的挑战为导向,而不是以发展技术为导向,将具体聚焦一个具有潜力的领域,汇集该领域内最优秀的人才,共同创新并开发出未来能够形成整个产业的产品或服务。截至2015年,美国政府建成和筹建了9家“制造业创新研究中心”,希望通过整合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的资源,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
中国也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015年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2017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对民办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院所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广东、江苏、陕西、上海和北京等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尤其是广东、福建和重庆,专门出台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文件。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但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类机构形态,不同的机构形态具备不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不同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而言,落地实施将面临一些法律政策风险。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下,政府需要构建稳定权威、综合配套、精细协调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性质、功能定位、权利义务进行细化,鼓励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核心队伍稳定、人才流动顺畅、科教融合优质、成果转化高效及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治理体系,保障创新主体自主发展空间。政府可以通过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引导和带动地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在全球布局研发机构,加快形成国际化协同创新网络。进一步加大研发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力度,使新型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新型创新生态系统,突破制约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