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体系在这个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着力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对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从法制层面保障市场体系的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
(一)
现代化经济体系是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的经济体系,是国民经济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协调统一的复杂系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建设一个与实现这个目标要求相适应的经济体系,这就是现代化经济体系。
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国际与国内、政府与市场以及产业、区域和企业各个层面,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科技创新与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可以说,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国民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协同统一的复杂经济系统。
从系统论角度分析,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个复杂经济系统,可以从系统的成长动力、要素结构、运行机制、系统环境、发展目标等五个方面刻画。从系统的成长动力看,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依靠创新带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驱动产业体系和区域体系的发展;从系统要素结构看,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高端要素集聚和主导的特征,而且其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各个生产要素以及各个产业、区域、城乡子系统呈现结构协调性;从系统的运行机制看,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高效配置资源的成熟的市场化体制机制,体系内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具有活力,政府宏观调控科学有度;从系统环境看,现代化经济体系面临的是全方面开放的、高度不确定性的国际化市场环境,这要求经济体系也必须具有动态开放特征,从而对市场环境具有很好的适应性;从系统发展目标看,现代化经济体系强调高质量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实现既具有创新力和竞争力、又具有绿色可持续性和社会包容性的发展。
(二)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经济体系运行的基础保障,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然要求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现代化与市场化是紧密相关的。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没有高度的市场化水平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现代化和现代化强国。应该说,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发达完善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各类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统一构成了市场体系。综合来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体系具有统一健全、对外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等重要特征。所谓统一健全,是指市场在构成上是健全的、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不存在行政区域分割和限制自由流动等问题;所谓对外开放,是指市场体系在国与国之间是非封闭的,对国外商品和要素进入和流出都不具有壁垒和障碍;所谓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体系运行中各种经济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机会、程序等方面是公平的;所谓规范有序,是指市场体系竞争活动具有有序性和规范性,存在有效防止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因此,概括而言,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应该具有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特征。
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形成具有市场导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创新体系,从而在提高产业体系创新性、协调性方面发挥积极促进作用;作为交换环节的市场体系具有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特征,又有利于作为分配环节的收入分配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还有利于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各个区域之间流动,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各个区域发挥比较优势、有效分工,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使高污染、高能耗、生产方式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退出市场,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了中国企业“走出去”,也是“一带一路”建设所必需的,是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建设的重要内涵。
因此,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着力推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
推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设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市场法治,尤其要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存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市场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比如,产权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要求,在完善产权制度方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而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要加大要素市场建设和市场化改革力度,形成完善的现代要素市场体系和市场化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关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等一系列重大要求。要积极贯彻落实这些重大要求,一方面,应该从“放”“管”“服”三方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破除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工作。实际上,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商事制度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完成的。因此,从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角度看,通过法治工作来保证市场体系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尤为重要。在众多相关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于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市场体系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从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来看,我们仍需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上继续下功夫。
强化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法治工作,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执法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出台的几个文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打破行政垄断、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这就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求产业政策要与竞争政策协调,促进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逐步实现。二是201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7年10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出台,进一步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程序、标准和例外情况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使得公平竞争审查更具有操作性。可以说,不折不扣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当前克服行政性垄断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今后,一定要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高度认识这些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建设符合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市场体系。(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黄群慧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