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其实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意为考虑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后作出的税基标准。现实生活中关于起征点的热议,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提高了起征点,就解决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部问题,至少是解决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
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是由一系列相关制度要素、参数构成的,涉及除起征点之外的税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与税负密切相关的优惠条款,等等。我国个税改革以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所以考虑个税改革方案绝不能只看起征点如何调整,一定要以系统思维,通盘考虑整个税制设计中的各个要素和参数,寻求既符合改革方向,又具备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从这个角度出发,个税起征点不能代表个税改革的全部,也称不上最为关键的参数。当然,这是一个必须纳入全面优化设计方案、积极回应百姓诉求的重要参数。
具体来看,假如现行税制一切不变,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情况下,可计算得出,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范围为0.1元至745元,月收入达10万元的纳税人将减税2925元,后者比前者多减2180元。这显然是违背个人所得税调节初衷的。上一轮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则是结合了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整,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假设条件下,对社会成员个税负担的影响是:原起征点2000元以下人群未受益,因为其原来的应纳税额为零;月收入2000元至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是应纳税额下降的受益人群,其中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群获得了最多350元的减税额;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所得额则有所增加。虽然上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未能迈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步伐,但在工薪收入部分坚持了系统性思维,达到了“降低端税负,增高端税负”的结果。
单纯过高提高起征点,还会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会使我国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明显减少,有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上一轮个税修法在实施之初,伴随起征点提高,我国个税调节覆盖的社会成员数仅有2400余万人,仅略高于全国总人口数的2%。应防止这种使个税“边缘化”的效应,这也是个税起征点不宜一次性提得太高的重要原因。(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贾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