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时代,知识产权对于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微笑曲线”众所周知。凭借商标、专利等形式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往往得以占据上游的高附加值环节。仅靠国内的制度规则并不足以将知识产权转化成全球价值链分工下的贸易利得,采取各种措施要求贸易伙伴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维护本国企业在外利益的必然要求。历史上,美国曾对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发起过“301调查”,并在后续的谈判中要求对方修改其当地的规则。其实质在于,高度发达的中间品国际贸易,使得构建贸易壁垒或采取自愿出口限制等产业间或产品间分工时代常用的通过影响产品进出口环节平衡贸易利益的政策难以奏效,必须有更加直接的措施来对附加在知识产权之上的利益分配问题产生影响。在这样的国际经贸环境下,中国要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发展动能转换,也必须将知识产权放在关键位置,同时还应对其规则的设计与实施有更为细致的考虑。
当前,全球化已经深入到研发环节,产业标准和技术专利成为决定国际竞争话语权和价值链利益分配格局的主要方面。典型地,在移动通信领域,中国长期以来都要向国际专利“大咖”支付高额许可费。要突破其技术垄断,除了利用国际产业标准形成中的投票规则,通过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为本国主导的技术标准争取更多的支持者以外,还必须积极抢占技术前沿,利用高新技术叠加式发展的特点提升自己的份额。虽然新技术发展需要以旧技术为基础,仍可能离不开发达国家已经有的专利,但旧技术专利在最终产品中的占比会慢慢减小,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的机会就来自于不断上升的新专利份额。在全球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明显加快,常常是一个技术标准的产业化还在推进,新标准的研发就已经开始。直接瞄准尖端领域,在充分学习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创新活动融入最前沿领域的国际合作框架之中,形成专利许可交叉授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将更有助于中国在全球化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避免被发达国家边缘化而长期锁定价值链低端环节。
要实现上述要求,就必须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则和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要求一旦扩展到国际贸易情境,就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例如,在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上,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易中处于优势的国家往往采取禁止态度来帮助企业获得更大收益,而注重消费者利益的国家则大多允许这一做法来增强国内市场的竞争性。目前,美国就采取了对知识产权人有利的“国内穷竭”理念。其含义是,如果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在美国国外售出一件知识产品并取得了回报,那么在这件产品上的权利也就随之终结,但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不适用这一规则。由此,美国企业可以制止在国外授权销售的产品被重新进口,从而减少国内市场中的销售竞争。这样的规则在美国国内确立了倾向于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政策倾向,接下来的要求便是在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推广这一规则。
基于知识产权与技术发展、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考虑,笔者认为,中国应在未来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与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注意以下要求。首先,对于当前已有法律框架下已经可以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其次,应当科学评估不同规则对于中国的实际影响及动态变化,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完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需要根据国内产业技术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模式创新与运用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织好、织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网。第三,积极运用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化解问题。中国应当充分利用WTO在专业解决贸易纠纷方面的优势,争取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主要依据的前提下处理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第四,发挥竞争政策作用,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营造更加公平的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与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打击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能够避免因专利许可中存在搭售、差别对待等行为而造成的竞争秩序扭曲,帮助本国企业减轻运用国际专利过程中不合理的成本负担。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