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事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政府信誉。打造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格局,除了政府强化监管、企业增强责任意识之外,广大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应该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协助防范和化解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面临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治理难以有效参与。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是缺乏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导致消费者无从获取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难以准确掌握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知识和技能。很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都是依靠“朋友圈”、道听途说等方式获得的,时常面对自相矛盾的信息和知识莫衷一是,再加上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致使大多数消费者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建设性的食品安全建议和意见。
二是消费者缺乏鉴别食品是否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难以准确而快捷地辨别食品安全程度。现代食品工业使得食品生产、加工的专业化程度大幅提高、分工越来越细、环节越来越多、技术手段愈来愈复杂,由此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只有依靠相当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才能鉴别。而大部分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都缺乏能够检测食品是否安全的便民设备,普通消费者仅靠外观很难鉴别。
三是食品安全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门槛高、路径少、周期长,影响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热情和动力。即使消费者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和信息进行举报、投诉,也经常面临诉诸媒体渠道不畅通、到有关部门投诉需提供鉴定证明和危害证据等难题;即使投诉成功,后续还将面临繁杂的处理程序、昂贵的诉讼费用、漫长的等待周期等一系列障碍。这些制约往往促使消费者放弃进一步维护食品安全权益的行为。
构建机制,保障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目前,我国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可操作性差,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需要尽快建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机制,使消费者乐于、便于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建立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联网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监管部门搭建起消费者获取权威食品安全信息及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平台。一方面,网络平台要发布权威、全面的各类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包括全国各地的食品市场动态质量检测信息,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信息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食品时拥有知情权并据此做出消费选择。另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应该在网络平台建立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便捷渠道,开通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24小时举报电话等,为消费者建立低成本的维权机制,使其能够比较容易地寻求监管部门的帮助,以较少的时间和较低的费用来维权。同时,各地监管部门也应该相应地建立网络受理举报、调查处理、反馈结果的工作机制,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尽快查处。这样一套高效的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于消费者长期、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非常重要。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强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意识,提高其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能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及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要求,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在全社会对消费者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维权方法等,引导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帮助消费者掌握鉴别安全食品的科学方法、促进消费者了解选择安全卫生食品环境的重要性等,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动力、能力和水平。
建立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激励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把奖励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和线索的制度落到实处,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也可以创造性地设立多种荣誉称号,对消费者进行精神奖励,比如:遴选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加以表彰和激励,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形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从而鼓励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食品认证机构等组织机构要积极吸纳消费者,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的食品安全权益。消费者参与相关的社会组织,有助于凝聚消费者共识,群策群力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由此会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求,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及个人的威慑力和外在压力。当消费者遭遇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这些组织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甚至发起集体诉讼,保护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作者:分别系岭南师范学院教授、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