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近2万亿元减税降费清单,传递给企业、市场的是新的信心,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希望。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会开辟出更为广阔的空间。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引人关注,李克强总理在提请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个数字格外亮眼: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要将中国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而且还要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增值税制度将进一步优化。毋庸置疑,这些“减税降费”举措,既为了应对当前全球经济放缓,以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等新情势,也为了支持和保护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能渡过当前难关。近2万亿元减税降费清单,传递给企业、市场的是新的信心,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希望。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会开辟出更为广阔的空间。
那么,此次“减税降费”的大举措,如何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让企业和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获得感”?逻辑上,亟待税务机关及其相关机构,以及制造业等可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企业协同努力,方可共享减税政策甘霖。
一,降低税率是一种总体性减税举措
此次“降低税率”型减税,无疑属于总体性减税举措,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因为在减税的概念下,会有多个政策选择项,既可选择“降税率”,也可选择“降低税收增速”,还可选择“消减税收总量”,或者选择不同的税种、征税对象以及不同的征税环节,等等。但唯有“降低税率”属于“总体性减税”举措,因为此举措可从总体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使之获得更多可自由支配的发展资金,可持续性发展。如果各项减税举措配合得当,又能正确选择重点税种和征税对象的话,肯定会收获积极的减税效应。具体说,可通过减税和提高“用税”质效两种途径,有效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优化。
此次选择制造业等行业作为减税的主要对象,并从16%的税率降至13%(应该说减税幅度比较大),既瞄准了减税政策应重点帮扶的对象——制造业等,也在税种选择上以增值税为主,抓住了重点。因为增值税既是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比较大的税种,也是中国税收中的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比重较大。直言之,此次总体性减税举措,选择以增值税作为减税的主要对象,以制造业等作为减税的重点行业,其政策目标明确,思路比较清晰,着力点比较精准,自然减税举措的正效应值得期待。客观上,对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是一种难得的“利好”。
另外,此次总体性减税举措具有系统性联动的特点,同样意义重大。比如,在突出制造业等行业的同时,不忘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而且减税与降费同时进行。还配套出台了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等政策,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诸多新举措,比如再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15%;加大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的力度。这些具有系统性联动特点之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要真正落到实处,助力制造业等做大做强,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减税的关键是让纳税人拥有“获得感”
总体性减税举措需要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相关企业感受到减税政策的获得感,助力中国经济走出快速发展。从减税利好到“获得感”,期间还有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困难需要克服,需税务机关等相关系统人员,包括相关企业一起努力和携手付出。
税收要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获得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已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和倡导。好的减税政策,是纳税人拥有“获得感”的必要条件。但也要考虑到,减税政策的落实,可能会面临来自各个组织机制、人员、环境等的挑战。比如,减税利好政策首先可能遭遇个别单位及其利益相关部门“选择性”执行的挑战。因为基于人性自利的本性,个别部门或个人,将会通过技术性的操作等,寻求新的寻租方式,自觉不自觉地抵触、阻滞、延缓减税举措的落实。或者阳奉阴违,虚与委蛇,执行动力不足,致使减税举措大打折扣。
其次,由于税务机关等部门之间责权利不同,也会给相关部门及其利益相关者留有操作空间,从而使总体性减税举措的落实大打折扣。如果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减税政策的执行可能容易扭曲和变形,背离减税政策的初衷。特别是在目前税权监督机制存在种种不完善的地方,更应警惕税权滥用对减税政策利好的消减效应。
最后,还需要谨防相关部门对减税政策有选择地执行,从而降低让企业拥有更多“获得感”。
三,创建优良税制是税制改革的理想目标
“减税降费”的现实价值和意义毋庸置疑。减税降费,一方面意味着企业或纳税人可自主支配资金的增多,从资金利用效率而言,在纳税人那里要相对高一些。另一方面意味着政府税权的消减,特别是在税权还需要进一步完成有效制衡的背景下,减税无疑有助于遏制税权使用过程中的滥用机会,可以较大面积地消减财权(税权和预算权)寻租现象,助益税收治理的公正,实现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平等,即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交换,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交换,从而奠定税收现代化的基础。具体说,减税在一定意义上有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特别是“用之于民之所需”,最终实现税收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税收是指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没有国民的交税,也就不可能有国家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换句话说,唯有纳税人缴纳了税款,才可能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创造条件。这也意味着,减税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必须为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供必要的资金。因为,减税的逻辑极限就是零交税,零税负,这显然不是减税和税改的理想或最终目的,而且有悖税收终极目的。
事实上,因为减税既不是税改的根本目标,也不是社会创建税制的终极目标。唯有创建优良的税制,才是税制改革的理想目标。因为理想优良税制意味着,其终极目的在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不仅法治、平等实现了税制的实质性“嵌入”,而且公正、民主以及诚信、便利、节俭等原则也实现了税制的实质性“嵌入”。就税收治理的本质而言,唯有税权优化才是税收治理的根本与核心要素。唯有税权合意性及其监督制衡的有效性,才是决定税收正义——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充要条件。
实施好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如何让企业有切身体会尤为关键。“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我们要切实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减税降费感受,坚决兑现对企业和社会的承诺”……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句句承诺,彰显狠抓落实的决心。
当然,减税政策利好要落到实处,让纳税人拥有真正的获得感,期间还有一段十分艰辛的路要走,这既与税务机关的减税政策执行效率有关,也与纳税人的配合与参与度有关。但根本说来,关键在于能否尽快建立公正、平等、法治的优良税制,建立能有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优良税制。
(作者系财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