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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有利于遏制非法集资

http://www.newdu.com 2017/8/28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参与人的“参与”,非法集资是难以得逞的,起码不会成了一定的“气候”。《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不仅很有必要,更有利于遏制非法集资。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8月25日《新京报》)

  不用说,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根据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这类行为固然可恶,需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但有道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其他参与人的“参与”,此类非法集资是难以得逞的,起码不会成了一定的“气候”。从这一意义上讲,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不仅很有必要,更有利于遏制非法集资。

  一者,参与非法集资,本身也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因此受到的损失理应自行承担。二者,这样的明确规定,有利于打消人们“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从而回归理性,拒绝参与,让非法集资失去滋生土壤。

  其实,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规定,并非“新闻”,之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有明确。这次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提出,有所“升格”,使之具有了法律意义,体现出其对于遏制非法集资,以及警示人们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极端重要性。

  事实上,现实中许多人,并不是不知道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后果。之所以明知故犯,往往是因为有这样的想法:纵然非法,不保险也不安全,但倒霉的不一定真轮到自己,如果能得到高回报,不就大赚了吗?况且,万一倒了霉,受到损失,不是还有政府和法律给主持公道吗?

  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促使一些人有了参与的冲动,让非法集资有了生存的土壤。然而,非法终究是非法。指望参与非法集资而“大赚”一把,终究无异于期盼“天上掉馅饼”,是妄想。这不是笔者的个人臆断,而是无可置疑的现实。

  因此,作为个体,想投资赚一点儿可以,但一定要分清合法还是非法。否则,只能自认倒霉,追悔莫及。而作为公权力机关,一定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其无所遁形。惟其“两手抓”,非法集资才有望得到有效遏制。(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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