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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异地偷倒垃圾是一种愚蠢的“利己”

http://www.newdu.com 2016/7/8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新闻背景:

  生活废品、砖块、旧木材……这些堆积成山的垃圾如今竟出现在碧波万顷的太湖边。近日,有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苏州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测算显示,事发区域相关垃圾总重量超过2万吨。苏州市吴中区金庭派出所副所长卞晓和说,公安部门已就偷倒垃圾介入调查,情况正在侦查中。对有关责任人无论牵涉到谁,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7月6日《京华时报》)

资料图片

  异地偷倒垃圾何以反复上演?

  公众似乎可以放心喘口气等待涉事人员被“严肃处理”了,但翻一翻旧闻会发现,比大量垃圾倾倒太湖边的情况更值得担忧的,是“无独有偶”——去年5月,上千吨的生活垃圾被从上海用船偷运到江苏无锡惠山区洛社镇掩埋,导致当地环境污染。时隔一年,为何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为何漏洞没有堵上而是愈演愈烈?【详细】

  综合这类事件,能大致归纳出倾倒行为的基本特征:倾倒地多为人迹罕见的省市边界区域。这样选择自然有他们自己的小算盘:人烟稀少不易被察觉,即便相关部门予以追责,也只能面对既成事实,无从查证。且一经跨界,行为主体和事件发生地便分属不同行政单位管辖,职能部门在未理顺相互间的关系前,调查取证将相当被动。显然,倾倒者利用法律与监管疏漏,践踏他人权益,行一己之私。【详细】

  偷倒垃圾要刑事治罪更要源头治理

  “太湖垃圾偷倒事件”初步调查显示偷倒的主要是生活垃圾,其中也夹存有建筑垃圾。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都对这种偷倒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需要追问的是:在立法已经明确行为性质及具体法律责任情况下,为何还有违法者如此胆大妄为?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震慑到违法者;二是违法行为缺乏严格的执法监管,以致不断“做大做强”。【详细】

  除了危害巨大的危化品之外,偷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障碍,难以入刑入罪,法律威慑力无法显现,才是“太湖偷逃垃圾”的本源。【详细】

  从违法成本看,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5万元。这种标准既不符合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立法导向,也对那些违法牟利的单位束手无策,急需根据新环保法的精神进行修改,例如提高处罚幅度、实行按日计罚不封顶等,以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的利诱动机。【详细】

  整治跨省倒垃圾需要社会同心

  从6月12日直到7月1日被相关部门查处,近20天的时间里,2万吨垃圾被倾倒,为何有关部门没有察觉、没能及早查处?我们不可能总是期待一场大雨来令问题“显形”,要让此类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亟待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监管,也需要有效发挥居民、环保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跨省偷倒垃圾与异地排污一样,都是一种“以邻为壑”的行为,是转嫁垃圾处理成本和环保风险的行径。【详细】

  该如何“一查到底”,必须形成“异地不异心”的紧密协同和打击机制。垃圾“下乡”或“倒河”,绝不可视作是一地一范围的环境被污染、被损害,这就好比霾害逞凶,谁都无法置身其外。因此,作为垃圾被偷倒的地方,理当深查细究、以儆效尤,而那些跨省偷倒垃圾的源头之地,也应进一步加大责任倒逼力度,以防在查处整治上可能滋长和出现的“异地而异心”。【详细】

  而对于屡禁不止的跨省违规倾倒垃圾行为,需要的是跨区域联防共治。只有打破地域分隔,加强信息共享,紧密协同打击,彻底追究垃圾偷倒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责任,才能斩断黑色利益链,让这个“肮脏生意”再也做不起来。【详细】

  微言大义:

  @平凡的人生要活的精彩:这4000吨垃圾怎么处理呢?送还上海吗?

  @宇宙小导师:我终于知道人们说的互相伤害了。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鲁迅先生曾言:“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我们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具有这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胸怀与悲悯,但“异地偷倒垃圾”实在是一种愚蠢的“利己”。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或许有的人不知道“蝴蝶效应”,但污染的水和土地会相互再污染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便侥幸没有喝到污水,被污染的土地里长出的作物也会流通。“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以“别问丧钟为谁而鸣”。

  

Tags:7月7日:异地偷倒垃圾是一种愚蠢的“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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