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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付费搜索被明确为广告 把资本锁进制度牢笼

http://www.newdu.com 2016/7/13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新闻背景: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资料图片

  付费搜索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

  相比传统广告,互联网广告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途径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或者更有迷惑性,或者更有被动强制性——你以为你是在上网冲浪,其实,你只是在广告的垃圾堆里徜徉,网民不仅没得选择,甚至无法关闭。按照之前的相关法规,竞价排名之类不算广告,而只是信息搜索服务。类似广告性质的互联网服务项目还有很多。网民无从区分哪些是广告,哪些又不是。【详细】

  这部《办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付费搜索广告,在国内至少已有十年以上历史。但一直以来,这种广告形式却游离在《广告法》监管范畴之外,未受到严格有效的管理规范。这既给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很大操作空间,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也给各种欺诈性、虚假性、夸大性广告制造了有利机会。【详细】  

  《办法》发布是制度上的进步

  而今,将这些形形色色的网上“商业推广”列入广告范畴,并规定要显著标明“广告”二字,实为治理乱象的正本清源之举。它不仅给各类耍泼的“野猴子”戴上了“紧箍咒”,利于按照广告法来严格监管,而且此举还会在无形中提升自然搜索的含金量,遏制竞价排名的唯利是图行为,真可谓一举多得。【详细】  

  《办法》的发布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是对我国广告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完善。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虽然将网络平台广告行为纳入了法律监管范围,但却没有明确付费搜索结果是否属于广告,这次终于弥补了法律漏洞。

  《办法》的出台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显而易见,消费者对自然搜索结果比较重视,对付费搜索结果比较警惕。过去由于分不清楚,导致一些消费者被付费搜索结果所误导。今后,付费搜索结果或者竞价排名结果必须标注为“广告”,就能较好保障消费者权益。【详细】

  监管要有创新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仅把付费搜索结果定义为广告仍然不够,还应该明确何谓“显著标明‘广告’”。也就是说,付费搜索结果必须在显著位置上标明“广告”,不能以色彩、画面等处理方式弱化、淡化广告。最好“广告”二字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并对字号大小进行规范,比如说“广告”二字字号不能小于文章标题字号或广告主题字号。只有这样,网民才能一眼看到广告。【详细】

  网络搜索有利益关系,就必须建立法制秩序,互联网广告新规就是建立网络搜索法制秩序的,也是亡羊补牢的产物。接下来,亟待监管部门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就要依法依规严惩,不要搞“下不为例”;同时,还要防止广告审批权出现寻租现象,要避免制造新规下的权力公害。【详细】

  《办法》明确付费搜索是广告,将其纳入《广告法》规范,相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展来讲是有所滞后,在世界各国中却是领先一步的做法。这表明,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互联网广告,仍是一个新课题。其中关键,不仅在于及时明确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还在于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有创新手段。《办法》的出台,只是迈开了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又一步,前面的路还很长。【详细】

  微言大义:

  @道行甚浅:付费搜索真让人恼火,一个有明确关键词指向的搜索,头几条出来的都是不相干的。

  @大千空空色:定义为广告后,就能用《广告法》进行约束。以后再遇到虚假信息坑人,用户就可以依法索赔了。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付费搜索本身并没有错,正如广告本身没有错一样。企业需要盈利,资本需要逐利,这很正常。错的是,当付费搜索在不择手段地野蛮生长时,监管却长期缺位。《办法》的发布,是亡羊补牢,也是制度进步,但这还只是开始。在这个“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时代,要把资本真正锁进牢笼以安全利用,在制度创新上,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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