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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补票争议 网友:应善用“互联网+”人性化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6/6/20 西安晚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主持人: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提出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李英锋(河北 公务员)铁路部门坚持要求旅客补票出站,尽管铁路部门称对此类问题也有补救措施,但补救有时间要求和条件要求,给旅客造成了很大不便,也有可能给旅客带来损失。

  主持人:铁路部门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坚持让丢失车票的旅客出站补票的?

  龙敏飞(云南 媒体人):铁路部门有自己的说法。第一个,自然是怕乘客换票,比如,小王购买了北京去往长春的车票,他的伙伴小李也要乘这趟车,但他只买了同一趟车北京到唐山北的车票。到达长春后,小王把车票给了小李,让他先出站,因为出站不查身份证,小李顺利拿着小王的车票出去了。小王下车后可以称车票丢失,这时实名购票记录也确实能够查到小王的购票记录,铁路部门无法判断其是否真的丢了车票,所以小王需要补票出站。第二个,则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站不住脚。第一种说法,是对乘客的“有罪推定”,并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大趋势。至于第二种说法,其本身就有违法消法的嫌疑。众所周知,根据新消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以此审视可知,即便铁路部门的表态义正词严,也处于“不在理”的一方。

  主持人:在实名制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核实购票信息已不存在技术障碍。那么,具体工作应如何改进?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坦率地讲,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同一车票的管理信息被实时记录、自动比对并不困难,不管是电子票还是纸质票用以进出站,只要保证其信息的“排他性”,就能实时防止逃票。能够用技术加以回避的矛盾,便无须抱守规则的残阙,在“互联网+”的引擎推动下,顺势而为,管理手段越智能,服务便越人性化。

Tags:铁路补票争议,网友:应善用“互联网+”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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