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财经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财经 >> 评论 >> 网言众议 >> 正文

“女童被撞家长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6/12/24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江苏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公布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即家长没监管也要担责。

  女童殒命实在让人痛心,这是又一起“中国式过马路”酿造的悲剧,而悲剧的制造者是超速行驶的肇事司机,是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马大哈”家长。“车祸猛于虎”,漠视交规、无视文明出行规则,随时都将葬身虎口。在汽车时代,道路交通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文明秩序需要各方共同缔造,交通参与者应多一些规则意识,交通维护者要多一些服务意识,司法、教育部门要增强宣传教育意识……多方合力,构建不冲不闯、恭谦礼让的汽车文明。

  ——文刀

  女童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家长因监管不力被裁定担责,具有警示意义。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港湾,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现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监管不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频频发生。

  ——汪昌莲

  监护人监管失职,监护人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情”和“理”的考量,考虑到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是对其监护过失的最大惩罚。因此,往往不会给予法律上的惩罚。相比之下,国外的做法则严厉得多。别对家长失职过于宽容,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决不放过。固然对某个家长来说,有点“残忍”,但却能够警示更多的家长,从而让更多的孩子获得更多的安全感。

  ——王军荣

Tags:“女童被撞家长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新闻列表
没有相关新闻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