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李英锋(河北 公务员):教育惩戒权是个争议话题,很容易招来质疑,青岛市政府能够顶着压力,在规章中赋予中小学校教育惩戒权,展现出了教育改革探索的勇气。笔者支持这种改革。学校或老师的教育惩戒权有存在的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说,有些学生确实难以管教,不尊重老师,不按时完成作业,不遵守课堂纪律,把老师的批评教育当作耳旁风,甚至顶撞、侮辱老师,老师常常无计可施,无可奈何。对这样的学生,批评教育太轻,起不到什么效果,处分又太重,惩戒是比较合适的管束方式。
主持人: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划清惩戒和体罚的边界?
郭文斌(浙江 教师):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如果没有配套措施,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要想使教师理直气壮地使用惩戒权,那就将惩戒内容、惩戒方式细化, 同时,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要用不同的惩戒方式,比如小学生可以适用这几种,中学生又可以适用其他几种方式。明确了惩戒主体(不应该是教师,而应该是学校)、惩戒方式、惩戒操作程序、惩戒的适用条件范围、惩戒的度等等,那么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清楚了,如此,才不会出现“误导”,也能够保证惩戒的公平公正,更能够起到教育效果。
主持人:青岛虽然首提“教育惩戒”,但因细则缺失和质疑之声,恐怕也很难快速推进。
然玉(四川 媒体人):毋庸讳言,青岛相关“办法”中所提及的“惩戒”,以及公众所热衷讨论和无比警惕的“惩戒”,都理所当然指的是有别于柔性惩戒的“硬惩戒”。那么,这必然就涉及一系列更为复杂和基本的法律议题,例如对学校管理权、教育教学权的重新界定,对未成年人“身体权”的重新释义——凡此种种,显然不是一个地方性的教育规章所能涉及的。可以说,青岛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突破,可发挥的空间实则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