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整整两个多月过去,父亲过世后留下的12万拆迁补偿款,仍未能从银行取出来。银行称,开户人已故没法激活账户,须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公证处表示,遗产是公民生前遗留财产,这笔钱是当事人过世后入的款,没有其他材料证明是生前遗留,所以不属于办理遗产公证范围。这让福建泉州市民陈先生非常无奈。
汪昌莲(湖北 职员):银行称,欲取这笔遗款,须办理遗产公证;但公证处却表示,这笔遗款不属于办理遗产公证范围。这让陈先生非常无奈:难道这12万元只能“捐”给银行了?毕竟,取遗款须公证,是银行规则所定;而公证处拒绝公证,也是规则所定。然而,银行设置取款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存款安全,而不是让客户取不出存款。当存款取不出来时,存款再安全,对于客户来说,已经毫无意义。
主持人:直观来看,是银行和公证处的互相推诿,造成了陈先生的无奈。
马涤明(内蒙古 职员):银行和公证处都怕担风险,都没有突出服务意识。这个难题的产生,公证处的责任更大些,所谓“当事人过世后入的款”,只不过是财产由补偿单位向银行转移的过程中,当事人过世,事实上,当事人过世前,就对这笔财产拥有所有权,而既然是生前所有的财产,什么时候入银行账,既不改变其所有权,也不改变其生前拥有的性质。公证处抛出了一个“过世后财产”的概念,认为“过世后财产”不属于遗产,而不予办理遗产公证,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
主持人:应如何避免“遗产难取”?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遗产难取”归根结底是法治的命题。与现行规则制定的年代相比,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财富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遗产继承处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也使得亲属之间自主协商处理、遗产人遗嘱处理更具普遍性和合理性。在这种背景下,类似“失密账户遗产”处置,在法律上有更明确、更简便的办法。比如,一定金额以下的任何亲属持有账户证明以及账户所有人死亡证明的可以取款,超过一定额度的,由继承权利人提请法院主持分配,根本法院的裁决意见由银行支付,兼顾合情与合法的原则。诸如此类,立法与司法应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