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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开展警示教育 利大还是弊大?

http://www.newdu.com 2018/1/20 西安晚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主持人:1月15日早上,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岷东大道大定桥路段一辆货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导致骑车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定男子死亡。在维护现场秩序等待殡仪馆车辆时,交警发现12辆违法运输沙石的货车驶过,立即将这些车辆挡获,并对驾驶员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此举引发较大争议。

  戴先任(湖南 职员):把逝者的遗体当成警示教育工具,起码应该征得逝者家属同意,而当时逝者家属还来不及赶到现场,他们对此并不知情。而且从现场照片来看,死者身体并没有做必要的遮挡,头部露在外面,就算不是进行警示教育,现场人员在确认其死亡后,应及时对遗体进行遮挡,这一细节的处理,体现的正是对逝者的尊重。所以交警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主持人:这样的警示教育能不能收到效果,其实也是存疑的。

  杨玉龙(河北 公务员):的确,从受教育者角度而言,未必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一方面,有的司机开始有怨气,后来脸色凝重,也就意味着,他们并非乐意接受这样的受教育方式;另一方面每个司机的心理接受程度不同,如果受到尸体惊吓,更有可能给后来的驾驶带来安全隐患;再者,每个人的信仰不同,这样的“逼迫式”警示教育,也就未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主持人:做一件事,在目的正义的前提下,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选择实现的手段。对于执法者而言,这一点无疑更需谨记。

  张贵峰(湖北 职员):在追求“现场警示教育”的“执法效果”同时,也充分考虑其可能存在的消极的社会效果,尽可能地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平衡兼顾。就此而言,针对舆论“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质疑,相关交警部门仅简单强调“没有触碰过逝者,也未对现场有任何破坏”,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既不足以充分体现对逝者应有的尊重,也不足以确保相关交通警示教育“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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