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达州交警出“奇招”治理电动车违法行为:驾驶人可以选择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呼吁大家引以为戒,集满20个赞后再由交警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处罚。
其实,类似的做法并不鲜见,不少地方都出现过,晋江曾实行过行人闯红灯“集赞免罚”措施,临海市实行过电瓶车首次轻微违法“集赞免罚”措施,但每每引起争议,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
主持人说
大路朝天,泾渭分明
小时候家住在铁路旁边,铁路是开放的,人们随意地横穿铁路,小孩子上下学,也都沿着铁路走,胆子大的孩子,在火车来之前,比谁最后一个逃开。铁路走的多了,自然会发生悲剧,附近几个村子里的人,不免惊慌许久,反复告诫自家的孩子,离铁路远一点儿。然而,时间是遗忘剂,除了失去亲人的家庭,那些没有切身之痛的旁人,不用多久就故态复萌,直到下一次悲剧发生。
后来,铁路被封闭了,有时候要走很远的一段路,才有涵洞可以穿越,起初自然是不便的,但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孩子们在铁路上玩耍,不用担心突如其来的噩耗,这其实就是进步。
城市中的公路,其实也一样,麻烦来自于互相之间的纠缠和侵占,机动车占了自行车道,行人走在机动车道上,谁都在责怪对方,谁都在推诿责任。为什么不让大家离得更远呢?如果有一天,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有独属于自己的道路,大家大路朝天,各走一边,泾渭分明,互不相干,会不会更好呢?
有人讨论法律、规则,恨不得处罚越严越好,但处罚并不是法律的目的,保护才是。法律的完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就如社会的进步,应该让人活得更幸福一样。
正方
人性执法 值得更广泛推广
不论是行人也好,非机动车也好,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对待,严重违规违法的,当然不能采取这种“集赞免罚”的措施,应该依法处罚。但有一些轻微违规的行为,或者非常小的过失,且没有造成后果的,“集赞免罚”就很好。因为过失人人都可能出现,如果是非恶意的、没有造成危险的失误,严厉的惩罚显然不合适,但不惩罚更不对,那可能放任更大的过失出现。
对这种轻微过失,我想完全可以实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比如在新加坡等不少国家和地方,对轻微的过失有一个“社会服务令”,让他们去做一定的社会服务工作如义工,以此来抵偿过失。这种方式既能够对违法违规的人加以惩戒,让他们在心理上受到教育,同时受到一定的社会压力,同时还能够增加社会服务的供给,一举多得,值得借鉴。
可能有人觉得,与其这么费劲想办法处罚轻微过失的人,还不如加强惩戒力度,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想,不能什么事情都依靠拘留所来完成,一个社会的管理,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和多元化的方式,严重的违法犯罪,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一些轻微的过失,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让犯错的人受到警戒。从这个角度看,交警借助互联网技术,让犯错者受到一定的惩罚和监督,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这样的尝试有没有效果呢?其实很容易判断,一个人第一次发朋友圈,说我违反交规了,大家引以为戒,看到这里朋友可能哈哈一笑,但如果他连续好多次发呢?一年几十次违规,今天压线了,明天闯红灯了,那时候,朋友们怎么看你?“这个人有没有规则意识啊?懂不懂法啊?是不是太放纵自己了?”到了这个时候,这个人一定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因为没有人愿意和他深度的合作和交往了。
我一直不赞同过多地使用罚款这种方式,罚款的目的也是教育,教育受罚者要遵守规则,但罚款不是最好的方式,相对来说,这种朋友圈“集赞免罚”的方式,可能更有教育意义和教育效果。
由此我想到了另外一件类似的事情,即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方式。老师打学生这种方式当然不行,应该坚决反对。但像是罚站这样的方式,我觉得完全可以。现在很多人对老师罚站口诛笔伐,我不赞同。教育本身还是需要一定的惩罚措施的,罚站我觉得就挺好。假如一个学生迟到,老师罚他站一会儿,那么多平时朝夕相处的同学都看着,保不齐还有喜欢的女生看着他,他自然会不好意思,下次尽可能不迟到了,别的同学也会受到警示,“我怎么看别人的,到时候可能别人也会怎么看我”,这样一来,没罚站的同学也会打起精神,不让自己迟到。这就是一种教育了。反过来说,一个同学,天天迟到,天天罚站,一学期下来,还有多少人愿意和他交朋友呢?
“集赞免罚”无非也就是朋友圈里面的罚站,形式有区别,但本质是一样的,我觉得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措施,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比如老年人社保审核的问题,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完全可以微信视频一下,聊几句家常,祝福老人健康长寿,这就非常人性化了,如果非要八九十岁的老人,被家人扶着、抬着去审核,那就太不懂得变通了,太不人性化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国庆)
反方
要有责任 应加快相关立法
“集赞免罚”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它背后反映的,是我们当前的交通法规中,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的不足。
这种不足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相关责任的不足,行人和非机动车违规。有时候几乎没有责任,或者责任非常小,即便是加以处罚,力度也非常轻,很难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把行人和非机动车放在一起,行人违规和非机动车违规的责任是一样的。
我到欧洲访问,他们在这方面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他们对行人也相对宽容,对机动车很严格,非机动车则处于两者之间,比机动车宽松一点儿,但比行人严格。我跟他们的一些学者交流,他们也普遍认可这种区分的方式,认为非机动车也是车,不能和行人一样,把两者等同,不太合适。我觉得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当今社会,发展非常快,很短的时间内,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已经满大街都是。非机动车的违章现象也随之变得非常多,甚至有些非机动车的行为已经太疯狂了,不管红绿灯,也不管行人、车辆,横冲直撞,开得很快,又不遵守交通规则,非常危险,这几年来,因为非机动车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屡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正好证明,非机动车违章,已经成了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现象。
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当然是要加快相关的立法,加快相关管理规则的完善,出台系统且细致的法律法规。这当然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对非机动车违章这种比较新的现象,法律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跟上,更重要的是,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尝试,才能制定出恰当的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论是“集赞免罚”,还是其他的方法,都是一种探索和尝试,也是相关规则缺失下的一种补充措施。这些措施是不是合适,效果如何,可能要试验之后才有结论,但尝试一下,未尝不可。
可能有人觉得,这有点儿“示众”的意思,有泄露隐私的可能,这些其实都可以讨论。但我想,有一个前提是多数人都能认可的,那就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现象,必须要管,不管不行了,在今天,每每有行人违规、非机动车违规的新闻,都会成为热点,正是因为相关的影响已经太大了,那些道路上飞驰的非机动车,危险性有多高,大家心里都会有个判断和认识,肯定不能再放任了。
可是怎么管呢?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尽快建立法规,然后该抓的抓,该罚的罚。但法规的建立不是立刻就能完成的,过于求快,反而可能导致建立的法规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各种不同的尝试,既是法律法规建立之前的补充,也是尝试和探索,为立法积累经验,好的经验,完全可以在以后融入到法律中,不恰当的,则加以避免。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本身也有意义,首先,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必须要有责任,没有责任显然是不行的,这应该是一个共识。其次,怎样的行为负怎样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尝试和探索的过程,并尽快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