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03月09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明知其解雇行为违法仍然这样做,很显然是一种趋利行为,因为他们不愿意承担女工怀孕带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生育成本。
有的用人单位在“明知”的情况下明着做,如,形形色色的“奇葩”劳动合同、“霸王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在“明知”的情况下,会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
不仅女职工因怀孕被辞退案件增多,加剧了打算生二胎的女职工的焦虑,同时受二孩政策的影响,也殃及到了女性的就业问题,加剧了“用工歧视”,无形中成为了女性职场上的“拦路虎”。应该说这都是生育成本带来的“副作用”。
生育二孩是响应国家的号召,“从宏观层面来看,‘二孩’政策保证了生育水平的适度稳定,有利于拉动市场消费、改善劳动力供求格局。”这又是生育政策给我们带来的人口红利。
我们不应该只要人口红利,而不顾生育成本。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生育成本就不该全部转嫁给企业,政府就应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予以优惠,并扩大覆盖面,谋求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用政策消除生育成本带来的“副作用”。
之所以一些用然单位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既得利益大于违法成本。一方面他们存在侥幸心理,会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绕开”法律;另一方面不是所有被辞退的女职工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甚至有人明明知道不合法,因为怕麻烦也放弃了维权。
还女性生育权,不仅要搬掉拦在女性职场上的“拦路虎”,更应该理顺个人、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将生育成本全部转嫁给企业。更不能让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孕妇,东跑西颠去维权,政策应该主动作为。
第一、用政策预防“奇葩”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对有“就业歧视”,“奇葩”合同、“霸王条款”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实行处罚,更要对“奇葩”合同的受害者给于必要的法律援助,让用人单位“后果自负”。
第二、十个不得“用工歧视”,不如一个激励政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对招女工“另眼相看”,为了让依法用工的单位不“吃亏”,政府应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拿一点,政府摊一点的做法,来分摊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同时在征收税费等方面还可以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予以优惠。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的问题,不仅是女性职工的个人问题,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搬掉职场女性生育面前的“拦路虎”,靠女工个人单打独斗排不成阵势,这就需政策给力,去消除生育成本带来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