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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最低消费”不能各自为政(图)

http://www.newdu.com 2017/4/1 东方网 张西流 参加讨论

  2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月30日《人民日报》)

  早在2014年3月,中央出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首次对餐饮业的最低消费说“不”,代表了最权威的声音。同年9月,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可见,禁止最低消费,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次山东通过地方立法,规定“餐饮业如设最低消费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是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不可否认,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餐饮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并不代表经营者可以漫天要价。而最低消费,就是消费者来到酒店等服务场所,必须在最低消费额之上消费,不能自主选择消费金额、消费水平,不能“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均被剥夺了。可见,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消费者过度消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既然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餐饮企业就应该主动废止,消费者也应该坚决抵制,有关部门及群众更应该加强监督。事实上,全国许多地方已经让最低消费“洗了睡”。如山东等地出台新规,要求旅游及餐饮娱乐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特别是,北京的眉州东坡、湘鄂情、俏江南等知名餐饮企业,不仅取消实行多年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而且有的商家还推出了“半份菜、免费打包”等惠民服务。

  然而,若要根治最低消费,地方不能各自为政。首先,应提高《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力,严格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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