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口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机构直接开展沪港通股票投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二是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港股通试点股票;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将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沪港通股票时,在账户开立、投资交易、清算核算等环节的要求。
2007年和2014年,保监会先后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允许保险机构投资香港股票及其他发达市场权益类资产。
保监会表示,此次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进一步增加了保险资金参与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方式,有利于保险机构更为灵活地选择投资标的,缓解资产配置压力;有利于保险机构借助境内和境外两个市场,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投资收益,服务保险主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