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发布的互联网营销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以下特色:
一是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从事搜索引擎营销、积分墙营销、程序化购买、营销数据服务等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均适用本指引。
二是指引明确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数据或流量情况,如自有和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流量占比情况、移动端和非移动端覆盖的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
三是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同标准(如转化率、点击率、展现率等)下的技术指标,如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网页抓取数、日均关键词展示量等。
四是考虑到平台的交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披露在主要合作平台(如需求方平台、供应方平台、广告交易平台等)上的交易金额。
五是考虑到客户和媒体资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不同维度披露收入及采购金额。
六是对于日常经营中客户和媒体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指引要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