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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延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

http://www.newdu.com 2016/9/23 北京商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昨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而本次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调整后,纳税人将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不过,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此外,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Tags:两部委延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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