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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回深交所问询:不认定姚振华为公司收购人

http://www.newdu.com 2017/3/8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昨日晚间,韶能股份(000601)再度回复深交所关注函。该公司称,虽然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作为认购方与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但公司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因为发行对象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相关认购协议,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姚振华仅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公告称,本次收购前,前海人寿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及2015年8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海人寿通过在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5%和10%。前海人寿于2015年8月14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海人寿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15.00%,成为韶能股份第一大股东。

  因第一大股东前海人寿及其时任董事长姚振华等被保监会处罚,韶能股份2月27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被问及定增事宜是否会受此影响。

  3月2日晚间,韶能股份回复深交所称,前海人寿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监会的处罚事项不涉及韶能股份及前海人寿的法定信披义务,暂未对公司本次定增事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月3日下午,深交所向韶能股份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三个问题:1. 是否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2. 补充核查保监会对于姚振华禁入保险行业十年的处罚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及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3. 结合问题1和2的补充核查结论,进一步说明保监会对于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产生的影响。此外,监管部门要求韶能股份在3月7日前报送说明材料。

  韶能股份昨日在回复深交所的公告中表示,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韶能股份的股份,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基础,因此,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因此姚振华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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