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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次股东诉讼 状告海利生物

http://www.newdu.com 2017/6/30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又转战股东诉讼,状告上市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26日,投服中心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这是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五单诉讼,更是投服中心首次以股东身份告诉。

  2017年4月17日,作为海利生物的普通股股东,投服中心依法持股行权,向海利生物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就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提出质询,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取消此限制类条款。

  2017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复认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公司对该条款做出自行规定,且《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时间限制是公司增加的自治性条款,目的是鼓励长期持股投资的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管理,同时避免短期投机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海利生物认为《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投服中心认为,海利生物的回复理由并不成立,遂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改正。

  一段时间,特别是“宝万事件”以来,许多上市公司为了防止所谓的“野蛮人”入侵,纷纷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

  投服中心认为,这些修改违反了法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可否认,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条款,但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前提,一切违法违规的公司章程条款不但无效,公司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业内人士表示,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是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建议权的体现。

  投服中心认为,海利生物拒绝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致使有关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受到损害,是一起较为恶劣且具有负面示范效应的事件。投服中心提起股东诉讼,就是希望通过司法判决促使海利生物停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则该案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既有利于增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又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乱象,同时又能体现法律保护合法正当的收购行为,实现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分享公司并购重组所带来的发展红利,沐浴资本市场的法治阳光。

Tags:投服中心首次股东诉讼,状告海利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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