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收到罚单》后续报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ST华泽(000693)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际,又陷入了其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以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星王”)、王应虎、王涛、王辉、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对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要求陕西华泽偿还3288万元借款不予认可,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各被告所签署的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无效。
■记者 杨成万
承接债务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6年4月29日,原告与陕西华江、陕西华泽、陕西星王、平安鑫海、王应虎、王涛、王辉等被告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约定:自2016年4月29日起,陕西华江将其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共计3288万元转移给陕西华泽。同时由陕西星王、平安鑫海、陕西华江、王应虎、王涛、王辉、陕西华江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自2016年10月21日至今,因陕西华泽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7年3月30日,原告一纸诉状将上述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ST华泽在向西安中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各被告所签署的借款债务转移协议自始无效;由建行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其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如下:本案包括*ST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和孙公司平安鑫海在内的、除陕西华江以外的各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此笔借款。
*ST华泽表示,虽然陕西华江向原告借了这笔款,而陕西华泽也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但签下这个协议,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当时原告负责业务的人员对陕西华泽当时的负责人说,“如果不签这个债务转移协议,那以后你们在建行的贷款就很难得到展期。”迫不得已,陕西华泽等才与原告签下了这个违背意愿的协议。
“作为*ST华泽子公司,孙公司、王涛等,虽然在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签这个字是错误的,可他们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还是有的,那就是,在2015年已经遭到了监管部门立案稽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被逼无奈,王涛等人没有理由再度触碰监管红线,给*ST华泽增加违规占用或担保,如果没有原告的要求,王涛等不会有此行为。”*ST华泽称。
承接债务未经董事会同意
*ST华泽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行的询证函清楚显示,不存在陕西华泽欠原告3288万这笔款项。建行自己的账本上都没有要钱的凭据,就不应该凭一纸协议要求各被告还款(陕西华江除外)。同时经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陕西华江还欠着建行3288万元。“法律界公认的一个原则是,债务转移是否生效的核心是要看是否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原告却在同时向陕西华江和陕西华泽讨要借款,这没有道理。”*ST华泽认为。
*ST华泽同时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得到第三方合法同意,而原告却在没有*ST华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就让其子公司陕西华泽、孙公司平安鑫海承接关联方的债务,也导致了*ST华泽形成或有的资金占用和担保,这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所做的协议,理当无效。
*ST华泽同时称,2017年6月29日是本案一审的日子,原告未到庭,部分被告按时到庭。但法院选择了既不开庭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审理,也未作出原告不出庭应按规定撤销原告本次诉讼请求的决定,而是在未提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取消了庭审,希望获得司法程序正义。
应原告的申请,西安中院于2017年6月1日查封了7个被告的财产,包括陕西星王的100余亩土地,平安鑫海的股权等。“即使各被告欠原告3000余万元,但被告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了3000余万元,法院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查封查扣权利,是否也应该要求原告方提供等值的财产暂时予以冻结?”*ST华泽表示。
■律师说法
法律岂能儿戏?
川内某律师认为,*ST华泽的理由有些牵强附会。
首先,*ST华泽的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孙公司平安鑫海等被告方与原告方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支行共同签署的 《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其签署的协议、合同等都属于法律文书,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都对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书反悔,岂不成了儿戏?
其次,既然陕西华泽是*ST华泽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其对外行为就可以代表*ST华泽。至于此签约没有经过*ST华泽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那表明公司治理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