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表示,经分析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总体来看,私募机构对于自查整改的具体对象等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问题。届时,挂牌私募机构需要分别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披露。
去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已挂牌私募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整改。
全国股转系统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包括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等等。
目前,《通知》规定的自查整改期限已届满,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披露了自查整改报告,部分挂牌私募机构未直接披露,而是以各种方式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在今年5月27日之前,浙商创投、天图投资等若干新三板挂牌私募机构发布了自查报告。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对挂牌私募机构披露或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了分析,发现各私募机构对于自查整改的具体对象、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
“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届时,挂牌私募机构和主办券商应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对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披露。”上述负责人表示,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重新披露的自查整改报告,按照《通知》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