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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因“督导不力”被诉
“如果投资者胜诉,则表示证券公司应当慎重自律,择善而从;如果投资者败诉,那么法院也会证明证券公司督导义务的边界在哪里,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法治周末实习生 郝若希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近日,新三板公司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空客 ) 连发两份涉及诉讼公告,称时空客及其主办券商东兴证券连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法治周末记者多方获悉,这是新三板投资者向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提出的首例诉讼。
6 月 19 日,时空客的公告显示,投资者章韧认为时空客和主办券商东兴证券的行为共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隔两日,时空客于 6 月 21 日再次发布公告,另一位投资者赵小毅以相同理由将时空客和东兴证券告至法庭,要求赔偿。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不管诉讼结果如何,一定会对新三板、主办券商和投资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细数被告督导不力等“四宗罪”
诉讼公告中,章韧称其于2015 年 4 月 7 日,通过二级市场以 7 元每股的均价买入时空客 1 万股股票,直到 2016 年 5 月,时空客发布《关于公司申请重大事情停牌公告》以及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时他才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时空客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及隐瞒不报的行为,而东兴证券则是督导不力。
具体来看,章韧认为,时空客及东兴证券有以下“四宗罪”:一,时空客在申请挂牌前,即负有巨额债务,作为主办券商东兴证券未尽职审查;二,东兴证券在督导时发现公司实控人王恩权存在占用巨额资金的情形,却未及时履行督导职责,对全国股东进行风险提示;三, 2016 年 3 月,时空客用公司资金提供债务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东兴证券也未依法履行督导之责;四,时空客在两次定向增发时,违法将公司所负高利贷转为股份,且在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实控人王恩权通过本人或其他员工申请备用金、预付账款等形式,从公司转出巨额资金至个人账户。
而投资者赵小毅在2015 年 4 月 8 日以 6.8 元每股的成交均价买入时空客股票合计 5000 股,共计 34000 元。赵小毅与章韧的诉讼原因相同,而且两位投资者都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时空客的股票买卖合同,并退还股票交易金额以及利息,而东兴证券则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俊海分析,如果投资者胜诉,则表示证券公司应当慎重自律,择善而从。如果主办券商东兴证券未尽职审查,没有进行督导职责、风险提示、督促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等情况查证属实,那么券商存在没有尽责指出,或者说勤勉尽责程度不够的问题。对于挂牌公司以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也应该重新反思,究竟是不是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履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此外,也会激发投资者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信心。
反之,如果投资者败诉,刘俊海认为,那么法院也会证明证券公司督导义务的边界在哪里,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不管是监管者还是法院,都无法担保资本市场的股价只涨不跌,但是他们有义务担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义务担保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不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刘俊海说。
督导权责边界在哪里
公开资料显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新三板市场中尤其在报价转让的交易制度之下,处于最活跃、最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督导权责,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宣传部门规章及宣传新三板公司自律规则和其他挂牌公司的最佳公司治理实践,也要巡查挂牌公司在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建言献策。
刘俊海表示:“监督查出问题之后,要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如果公司拒绝纠正错误行为,主办券商应及时向监管者报告,同时要告知投资者。督导即监督加指导,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因为指导而放松监督,也不能只监督不指导。”
在刘俊海看来,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除了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之外,还要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 》规定,无论在审核挂牌前还是挂牌后,主办券商都有持续督导的义务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实际上,主办券商与主板中保荐券商的职责一样,是为其推荐及督导的企业背书。
“如果投资者确实由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失信或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受到了财产损害,而且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违法、失信、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就能获得支持。”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良法善治新三板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对于新三板寄予厚望,提出大力发展新三板。刘俊海指出:“新三板能不能发展起来关键在于投资者是不是买账、投资者有没有信心,而投资有没有信心的关键是有没有财富效应,新三板有没有财富效应,关键就在于制度设计,一是有无良法,二是有无善治。”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无论是全国股转系统还是证监会层面,针对券商新三板业务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自律监管或行政处罚阶段。因此,监管层需要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需要健全新三板的保荐制度。
刘俊海认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原则上都可以延伸到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上来,“主板的规则确实严格,新三板的规则相对来说门槛较低,财务指标可以不一样,但是诚信度、合规度不应该有差异,这应该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都需要共同追寻的共性规则。
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投资者的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此外,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7 月 1 日将正式实施,投资者将依次分为保守型和谨慎型,而券商将不可对其销售被评为中等风险的股票。
放眼新三板,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同样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申请挂牌、信息披露、日常监管,都贯穿着投资保护的红线。新三板必须以保护投资者为生存之道,这是作为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源。”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