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10月29日,全国股转系统修订并发布了若干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管理,提升了挂牌公司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同时放宽了主办券商推荐业务部门资质条件。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强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内部控制适用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删除持续督导内容;强化项目组成员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要求;明晰项目组负责人任职条件;要求推荐报告增加立项及质量控制相关内容;明确挂牌推荐在审期间更换主办券商的程序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了挂牌推荐申请在审期间更换主办券商的程序要求,规定“挂牌推荐申请审查期间更换主办券商的,应撤回申请,由更换后的主办券商依照本规定履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等程序后重新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水平,防控业务风险,本次修订对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构成及条件进行了调整,强调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放宽其资质条件。项目组成员最低人数由3人缩减为2人,其中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取消行业分析师要求。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管理,提升挂牌公司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指南》)。新修订的《权益分派指南》于10月29日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权益分派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审议程序。挂牌公司应当以6个月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作为依据实施权益分派,并在上述有效期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分配原则。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三是增加终止权益分派情形的相关条款;四是按照线上办理要求优化权益分派的实施流程;五是增加挂牌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相关规定;六是删除权益分派业务不应与股票发行等业务并行的相关表述。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