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不仅给打算生二胎的女职工带来影响,同时也给很多不愿意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带来了困扰。(3月9日《工人日报》)
类似现象随着“二孩”政策的落实已日益凸显,近来,各地媒体经常接到多名女性就业者投诉,反映在找工作时遭遇企业“二孩歧视”。据报道,不少女性的职场生活已经在此政策出台后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既有在找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是否单独家庭”“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意愿”等尴尬问题,也包括入职之后职务晋升的机会问题等等。
国家出台二孩政策,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策,可是时下却遭到一些用人单位的“二孩歧视”,女性职工遭遇生育二孩难的尴尬。生育应该是个体的完整的权利,不是谁的恩赐,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除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可以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有二孩歧视,否则都是违法的。
但是二孩政策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企业不是福利慈善机构,他们虽然有社会责任,但是他们首先要考虑自身利益,企业讲究效益最大化是他们的本能并没有错。在企业看来,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至少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肯定会影响到工作的。再说企业岗位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自然不希望因员工怀孕影响到工作。企业是要盈利的,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没有盈利,一切都是空话。二孩就业的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所以“二孩歧视”的板子不能全部打在企业屁股上。
从企业来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和生育权,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从眼前自身利益考虑,应从社会大局出发,认识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道德和法律底线,从人性化的角度看待女性生育二孩和就业,给予女工生育二孩提供保障。
从政府层面来说,也应正视用人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员工生育权上的矛盾。也应该考虑到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给企业和用人单位带来不小的压力也是不争的事实,成本压力由企业全部买单不公允也承受不起。政策性成本不应一律由企业买单。我们在强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给予生育二孩和女性就业相应保障的同时,还应用一些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落到实处。比如通过减少税收的方式,对于女性职工保障良好的企业进行嘉奖,从而给企业相应的减负。当务之急需要二孩政策配套措施跟进,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无法从根本上破解二孩就业歧视,这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也亟待需要找到一个合理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