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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就该交给市场自主抉择

http://www.newdu.com 2017/11/18 红网 江德斌 参加讨论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11月14日《新京报》)

  商标本是企业为了经营所需,自行创立、设计、注册、登记而成,主要是用于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让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识。而且,现代企业非常重视商标权益,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去塑造品牌形象、维护商标权益,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进而得到品牌溢价收益。

  可见,商标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企业自发设立,由市场自主抉择而成。而地方政府立法对“著名商标”予以认定和特殊保护,实际上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具有行政权力越位干涉市场的嫌疑。

  并且,将政府信用押注在“著名商标”上,此举有给企业商标背书的意味,实则会令消费者产生幻觉,认为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肯定没问题,从而忽视了产品质量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得当还好,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品牌崩塌后,消费者不仅会对企业不满,还会归咎于地方政府。

  显而易见,地方政府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权力取代市场竞争机制,人为给企业商标加戴政府信用的光环,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连带责任,实不可取。而且,各地政府为了打造地方品牌,往往会出台“著名商标”认定规划和数量,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标准,也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弄虚作假凑数,均导致“著名商标”里掺杂不少水分。

  事实上,不仅“著名商标”存在这些问题,诸如“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等认定和特殊保护政策,都存在类似弊端,应交给市场竞争抉择。

  须知,一个商标究竟好不好,有多“著名”“驰名”,应该是消费者和市场说了算,把商标分成“著名”“驰名”与“非著名”“非驰名”,本身就有不公平之嫌。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若是经营不善、发生危机事件,再“著名”或“驰名”的商标也不能挽救它,比如三鹿的倒下就是典型例子。而“非著名”“非驰名”企业,只要产品质量过硬,管理得当,一样有它的市场,消费者亦会认可。

  因此,政府应遵循谨慎态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底线,不要过度干涉市场。

Tags:“著名商标”就该交给市场自主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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