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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完善法律 最大限度保护仲裁公信力

http://www.newdu.com 2017/12/13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现如今,遇到诸如合同纠纷等争议,更多的企业选择去仲裁机构解决问题。但如果仲裁规则有漏洞,当事人该怎么办?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呢?

  笔者常看到一些关于“缺席仲裁”“公证送达”的案例。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供无效的被申请人地址、伪造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使仲裁机构始终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直接导致被申请人“缺席裁决”,进而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仲裁结果。在以这种方式进行的“缺席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方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业内对此问题的讨论也从未终止。

  这种“未得到适当通知的仲裁”,从程序上讲貌似无懈可击。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目前,因仲裁规则违法引起的诉讼数量有所增加,其中不乏程序瑕疵影响实体裁判的案例。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因具有“一裁终局”的便捷等因素广受市场欢迎,成为企业间定纷止争的一剂良方。民事诉讼法相较于仲裁法更加完善,但是有些当事人相较于法官,更加信任仲裁员。然而,这些年来由于规则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仲裁人员构成松散等原因,仲裁质量有所下降,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按照行业一般规则,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缺席仲裁、虚假仲裁等仲裁规则的漏洞,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但由于这一机构至今尚未成立,导致我国目前各个仲裁机构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各个规则之间又有所差异。由此,当仲裁规则效力待定、存疑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对于此类案件,申请重新仲裁、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也是个解决办法。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重新仲裁。如果地址电话都是假的,应当认定为不当送达。对此,受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出具检察建议书。另外,可以与相关仲裁委说明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两种方式一种是外力监督,另一种是仲裁庭自行纠错。

  仲裁,说到底是一种服务,一切不利于仲裁公信力的障碍都要予以排除。目前,刑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是虚假诉讼罪能否适用“虚假仲裁”,还需要最高法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在民商事领域危害极大,应加大对虚假仲裁、仲裁欺诈的打击力度。只有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及仲裁规则,为瑕疵仲裁受害方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保护仲裁公信力,维护仲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中谷)

Tags:尽快完善法律,最大限度保护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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