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想活着,犯了什么罪。”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火遍网络。男主人公程勇从“我不要做什么救世主,我要赚钱。”转变到“(就卖)500,(差价)剩下的我来补。”完成了以“辛德勒名单”式的自我的救赎,为大量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病人带了生的希望。
走出电影院,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整件事情到底是谁出了问题,换句宗教里面的话就是“谁有罪”。
是程勇么?虽说他前面卖仿制药是为了改善生计,但是他最后可是为了病人在做赔本买卖啊。况且,那么多病人吃了他代购的仿制药,延续了生命,不应是他有“罪”。
是政府么?没有司法人员的判别,没有检察机关的公诉,没有警务人员的执法,法律的尊严如何得以维护?法律条文有何一纸空文有何区别?有一次情大于法的先例,就会有无数次通过权力、资本、舆论制造的法外地带。因此,法律必须遵守,所以他们也是没有“罪”的。
是法律么?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又有谁来保护研发者的心血。其他领域笔者不是很了解,但在国产电子软件上,多少优秀的公司、优秀的研发人员,因为知识产权的不得保护,而丧失了对新技术的探索和研发。因此,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有谁来研制这个抗癌药物?甚至,科学研究没有了动力,社会还如何进步?人类文明如何延续?
是药品公司么?研发是需要经费的,有经费投入就要有利润回报。商人都是盈利的,如果让抗癌药研制出来,但又不商人允许盈利,那还有谁来为研发投入经费?
这样看来,到底是谁的葫芦出了问题?总不能怪罪于病人自己吧。
马克思告诉我们:“量变是逐渐变化的,突破了某界限,便成了质变,这个界限就叫度。”
同样是卖仿制药,“程勇”拥有“群众基础”,没有人愿意揭发他,因为他赚的少,病人和利润可以平衡。但是另一个假药贩子“张长林”,缺大肆提高售价,将使仿制药也让病人无法负担,打破了病人生存和药瓶利润的天平,突破了那个“度”,所以无法进行下去。
可以看出,这个“度”就是人性的贪婪边缘,它触及病人和药品利润的平衡界限。
因此,笔者认为,有罪的是药品公司的利润制定者(机构)。研发需要经费,是可以理解的。甚至药品一开始需要回本的时候,卖贵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等研发成本回笼以后,还卖如此之贵,利润之高(因为仿制药卖的很便宜,所以推测出制药成本很便宜。),就是没有将人性贪婪的度把握好。剩余价值的增殖成为了填充资本家欲望黑洞的物质。
药没有错,葫芦也没有错。药神有没有错,我不好评判,但主人公的挽救生命的侠肝义胆是肯定没有错的。希望法律给予这样的社会英雄更多鼓励性的保护,而不是出于无奈的“谅解”。但这也不是一蹴而就、想做就能做到的,没有合法性的提案、程序,倘若越过了现有法律的底线,只会让权力寻租找到门道,让资本控制找到方向,让真正的弱势群体付出更为惨烈代价。
想多说一句的是,电影中在印度出现貌似“药神”的神像,一手拿着刀,一手提着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