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确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并强调要做好第二轮承包期满的政策衔接工作。笔者认为,这一要求至关重要。
第二轮承包期间的有关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这些规定都是适当的、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增进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稳定感,适当增加对承包土地的投入,健全设施、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增进土地转入方对经营土地的稳定感,能够放心对土地进行投资,促进培育形成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因此,第二轮承包期间的这些政策,可以在下一轮土地承包中继续坚持和完善。无论是目前的“30年”还是未来的“30年”,在承包期内都应当坚持“稳定”原则,这既是中央的主要精神,也是基层普遍赞同和支持的基本政策。概而言之,承包期内应当着眼于“效率”和“稳定”。
那么,政策应该如何衔接呢?好比列车的两节车厢,其间的“节点”至关重要,“节点”对于前者来说是“末点”,对于后者来说是“起点”。从“节点”往前看:由于过去土地分配时过于讲究公平,把土地分成三五个等次分别承包到户,形成了全国户均“七八亩、五六块”的细碎化土地格局,耕作不方便,生产成本高,越来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制约因素;由于实行“稳定”的原则和政策,现实中有少部分农民没有承包到土地,这样的农户寄望于在第二轮承包期满有获得土地的机会。从“节点”往后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亟需破解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随着农田建设的日积月累,集体土地的类别差异逐步减小,从而具备实现户均“一两块”的客观条件;下一个承包期又是一个不短的时间段,“起点公平”符合多数农民的心理和愿望。也就是说,在这个重要“节点”,应充分考虑破解细碎化和实现起点公平这两个重要方面,要在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上多下功夫。要赋予农民集体决策权,让农民自己作主,而不是代替农民作主。总而言之,第二轮承包期届满时,应当着眼“完善”、兼顾“公平”,为新一轮承包期内富有效率奠定基础。
(作者:农业农村部经管司负担督查处处长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