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广告铺天盖地、买到假货却陷维权困境;雇佣水军混淆视听、差评却被擅自删除;肆意搭售防不胜防、搜索商品却遇营销套路……
近年来,网购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乱象也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历经五年时间、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在近日正式出台,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又会如何影响我们的网购生活?
微商被纳入监管范围 维权不吃哑巴亏
“你离好皮肤只差一张面膜”“明星都在用的爆款产品”……打开朋友圈,徐畅几乎每天都会被微商广告刷屏。对方时不时晒出的自用照片和交易记录,让她有些动心。
给对方转账128元后,徐畅收到一盒面膜。敷上不久,她却感到火辣辣的刺痛,皮肤也开始泛红。查看包装盒,徐畅发现这款面膜连成分都未标注。气愤之下,徐畅决定找对方讨说法,但对方已经将自己拉黑,“等于吃了个哑巴亏,连差评都没地方给。”
“在微商的发展过程中,虚假宣传、传销、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乱象层出不穷。电商法作为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必须不留死角地进行全面规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在专家学者的建议下,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做出调整,“除了此前规定的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外,还增加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就意味着微商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之所以没有直接说微商,是因为微商只是其中一种形式。随着技术不断发展,未来还会出现新的形式,不可能将其一一列举,关键在于抓住核心和本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加以明确后,从事微商的主体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不能刷好评删差评 否则将受到相应惩罚
对于经常网购的赵晗来说,评价内容向来是“货比三家”的重要指标,但她发现,这种方法并不可靠,“有次买睡衣,一看好评数上万,心想应该不错,结果到手发现布料很差,完全不是评价里面描述那样。”在快递包裹里,赵晗看到一张小卡片,“亲,麻烦给个五星好评,返您2元红包。”卡片背面,附上了详细的操作流程,“给对方发好评截图,审核通过后可以给返现,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为了这点‘小恩小惠’给的好评。”
相比之下,丁悦的经历更是让她郁闷,“在网上买的床头柜,气味很刺鼻,抽屉也不好用,想退货但运费太贵,就据实给了差评,结果卖家对我不依不饶,接二连三打电话骚扰。”
“在网购中,评价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评价机制是否完善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健康有序发展。”邱宝昌表示,一些卖家通过雇佣水军或其他方法刷好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删差评,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在朱巍看来,二审稿中虽然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该条款后半段增加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性规定,“不应让经营者来扮演法官的角色,否则就可能借此删除所有对其不利的评价。”
令朱巍感到欣慰的是,在后来的审议中这条除外性规定被拿掉,“电商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既不能随意刷好评,也不能擅自删差评,否则将受到相应惩罚。”
避免利用大数据“杀熟” 也不允许强制搭售
石磊最近发现,自己的手机和电脑变得越来越“智能”。每当打开网购平台,页面总会显示他之前搜索或购买过的同类商品,而下单之后,也常常收到相关产品的推送广告,甚至在他搜索其他内容时,还会看到角落里弹出的推销信息。
“有时候我只是无意中在网页上随手查个东西,再打开某个电商的时候,居然就会看到搜索栏里自动出现了这个‘关键词’。一开始觉得挺贴心,但时间久了,就会觉得不胜其烦。”
除此之外,过于“自觉”的搭售也让他颇为反感,“在一些旅游网站上销售的机票,总是默认勾选保险、接送机甚至酒店,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打包’服务。”
“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电子商务中如何合理使用大数据的问题。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缺少必要限定,消费者隐私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
电商法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现有条款中,进一步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改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正是为了更好地避免电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同时也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本质上来说,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被公平对待。”
另外,电商法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薛军表示,“前段时间有企业被约谈,就是要强调不允许诱导消费或强制搭售。”
网购中生命健康受损 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吃货”杨宇来说,网上随手可以搜到的美食代购无疑是种诱惑,但尝试之后,他便打消了念头,“从外地快递来的小吃包装简陋,打开一尝已经变味了,再看商家的资质证书,发现明显超范围经营,像这种情况,平台是不是也该承担一定责任?”
消费者关注的平台责任问题,也成为此次电商法争论的焦点。审议过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四审稿中又调整为“补充责任”。
“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四审稿中的补充责任则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薛军认为,电商平台的类型千差万别,交易的商品五花八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并不适合用“一刀切”的方法去界定责任。
在表决稿中,有关条款最终确定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薛军表示,最终的表述更为合理,“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将来在纠纷处理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本报记者 宗媛媛 插图 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