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今天起至9月24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示范文本主要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面的约定,以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和消费纠纷,同时将近些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比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
解读
关键词1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据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平台经营者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但对于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的约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同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的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关键词2 产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
示范文本还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地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问题再处罚平台内经营者。”文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若发现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修改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方面,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地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3 平台及经营者责任
此外,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文本再次明确: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应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本报记者 杨滨 D044
小贴士
1.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24日。
2. 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为示范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