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世界和平发展指明了方向。“一带一路”建设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旨在共同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共建“一带一路”涉及众多国家,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条就是人才匮乏问题。解决这一现实难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跨境高等教育,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共建“一带一路”对大力发展跨境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所体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引领跨境高等教育的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从顺应历史潮流、增进人类福祉出发提出的,这为跨境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报告中也提出,“要在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世界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将教育和知识视为全球共同利益”。跨境高等教育可通过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合作,汇集全球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不同国家协同创造知识并实现更好的传播与应用,搭建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桥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胜任力的国际化人才。
另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为跨境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和质量有了大幅提升,已经具备较强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规模持续扩大,在2017年突破了30万人,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65%。同时,“一带一路”产教融合境外办学新形态逐步形成,对跨国家、跨行业、跨学科的国际化人才需求大幅增长,为跨境高等教育特别是我国高校携手企业“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开展教育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契机。
近年来,许多高校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合作办学、协同创新、特色培训、人文交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跨境高等教育的基本架构、人才培养模式和政策制度保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跨境高等教育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
应该看到,虽然我国跨境高等教育在合作办学、学历互认和互派留学生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
区域发展不均衡,合作国家有待拓展。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主要对象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引进来”方面,目前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只有10个,仅占沿线国家总数的15%,占所有“引进来”合作办学项目国家总数的比例就更低。在“走出去”方面,目前我国赴“一带一路”沿线办学的国家只有新加坡等9个,中亚5国、西亚18国、中东欧16国都处于空白状态。可见,我国跨境高等教育不仅“引进来”与“走出去”存在不平衡,办学的区域分布也不均衡,需着力与沿线更多国家进行合作。
专业覆盖不全面,合作层次有待提高。在本科以上层次的合作办学中,沿线参与建设的项目和机构共涉及10个学科、62个专业。其中,工学学科占合作总数的27.4%,艺术和管理学分别占18.5%和16.3%。办学专业较为集中,不能更好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在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中,沿线参与建设的项目共涉及40个专业。其中,财经商贸类合作项目居多,占比34.2%,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专业存在大量空白。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建设的办学项目和机构虽然涉及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4个层次,但研究生层次的项目非常少,共有16个项目,仅占总项目数的13.8%,这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质量标准不够健全,保障体系有待完善。以境外办学为例,急需形成服务“一带一路”的统一战略部署和规划。在法律体系方面,有关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有效保障。在质量建设方面,专业教育标准、内部质量保证标准、外部质量评估标准、合格评定标准和方法也亟待完善。
在此背景下,更好推动跨境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各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应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跨境高等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领教育开放和跨境高等教育的发展,倡导汇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全球优质教育资源,为共建“一带一路”培养国际化人才。
二是建立合作联盟。考虑成立“一带一路”跨境高等教育合作联盟,参照国际组织通行模式,将有关国家纳入统一的框架协议,搭建跨境高等教育国际会商平台,不断畅通沟通、交流与协商机制。
三是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积极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本标准,可率先在急需专业领域建立统一的课程体系,推进跨区域、跨院校学分互通互认。同时在学位标准、专业认证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国际公认、可比较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此外,还应构建国际化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建立跨境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和咨询机构,依据国际通行的高等教育评价规则,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跨境办学评价体系。
四是设立专项基金。沿线国家应共同设立跨境高等教育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急需的高精尖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扩大奖学金规模,加强师资能力建设,推动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等。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曹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