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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企业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

http://www.newdu.com 2018/12/31 东方网 张西流 参加讨论

  近年来,辽宁各市劳动监察部门多次接到用人单位谎称“意外险”就是“工伤险”,致使农民工享受不平等工伤待遇的投诉。其中,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尤为突出。《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的事屡见不鲜。(12月27日《工人日报》)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而工伤保险,一直是农民工的痛点。一方面,农民工因公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规避工伤保险,成为一些用人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搏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一方。特别是,身处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虽然是生产主力,但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有的以“意外险”替代“工伤险”,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很难得到认定和补偿。

  在辽宁沈阳某建筑工地打工的杨兵等16位农民工,便是“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的受害者。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徐应能,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导致其从脚手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构成二级伤残却没有伤残津贴,仅一次拿到45万元意外伤害赔偿,少拿工伤待遇91万元,令人心寒。

  事实上,工伤保险的缴费并不高,为何企业用“意外险”替代?这是因为,一方面,工伤保险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缴成本高,而意外险保费低;另一方面,工伤意外事故发生几率低,意外险“性价比高”,让许多单位存有侥幸心理,鱼目混珠。比如,一个月薪6000元的井下爆破工,每月需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1440元;而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年仅需50元。这样的“买卖”,哪家用人单位不动心呢?

  问题是,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是不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可见,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将在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因此,不能任由企业,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为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参保农民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优化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Tags:不能任由企业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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