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昆明2月27日讯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消息,为加快推进县城改造提升,促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云南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美丽县城”建设的指导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重大意义
县城是县域经济发展的第一引擎,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联系大中城市、小城镇和广大农村的重要桥梁纽带。建设“美丽县城”对于我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干净、宜居、特色”三大要素,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现代化“美丽县城”。
(二)建设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居民与流动人口需求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考虑属地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所需所急所盼,优先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县城安置工作,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工程建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因地制宜,现代化与特色化相结合。加强县城规划、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批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善、管理井然有序、人居环境良好的县城。充分尊重各地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区位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性,注重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彰显县城的个性特点,打造形成一批独具魅力的特色县城。
——坚持品质提升,规划、建设与管理相结合。严格划定县城开发边界,发挥好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避免走“铺摊子”、“摊大饼”发展道路。重点改造提升现有建成区,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注重提升县城发展品质,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和社会自治等手段,加强县城精细化管理。
——坚持产城融合,城镇建设与产业培育相结合。坚持产业和城镇良性互动,统筹规划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本地资源、区位等优势,打造“一县一业”发展新格局,促进形成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联动、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问题导向,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近期着力破解县城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重点改造提升老城区、老街区、老社区、老厂区等已有建成区,重点解决县城基本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提升等问题。远期着力解决县城的持续发展问题,重点加强产业培育、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繁荣发展新城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
(三)总体目标
按照“干净、宜居、特色”的目标要求,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打造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
(四)规划引领
坚持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多规合一”,精准确定县、市、区发展定位和建设规模,科学合理布局城镇空间、生态空间、产业空间,加强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筑风貌管控,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确保规划严格有效落实。
(五)工作方式
按照“创建+推进”的方式,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美丽县城”建设工作,重点在现有建成区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省级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政策导向,采取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倾斜等多种方式支持“美丽县城”建设。州、市和县、市、区是“美丽县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好“美丽县城”建设工作。其中,全省市辖区的“美丽县城”建设工作,以所在州市级政府为主推进建设。
三、建设内容
(一)共建干净家园
1.推进“厕所革命”。建设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干净卫生的城市公共厕所,彻底消除县城和旅游景区内旱厕。城市公厕应达到5座/平方公里,繁华地段500—800米内有1座城市公厕。建设一定数量的智慧厕所、一类公厕和A级以上旅游厕所。
2.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县城污水集中收集及处理率均达到100%,污泥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加快县城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垃圾分类等环卫设施建设,县城垃圾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彻底清除县城垃圾遍地现象。推进县城保洁工作,道路清洁变扫为吸、变扫为洗,机械化清扫保洁率达到70%以上。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做到文明施工。
3.改造老旧小区。充分利用国家棚改政策,采取更新改造、集中拆除、置换盘活等多种方式,集中整治和改造县城内老社区、老街区、老厂区、城中村、棚户区等。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提高小区物业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和推进老旧小区电梯改造工作。
4.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加强城市综合管制,依法整治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以及侵占道路、河道、绿地、广场等违法违规建筑,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彻底消除占道经营、乱排乱倒、乱搭乱建等乱象。
5.加强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安全、整洁、卫生、方便原则,加强县城农贸市场整治和建设,整治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建设若干规模不等的标准化农贸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彻底清除县城内“以路为市”现象。
6.净化空间环境。做好城区一级干道管线入地工作,因地制宜规范城区一级干道空中电力线路改造,提升干道整洁度。清理整治违规设置的门牌、路牌、广告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等设施。兼顾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实施县城亮化工程,县城主干道、主街区及标志性楼宇亮化照明设施达到100%。
7.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以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淘汰县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控制机动车污染等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2%以上。加大露天餐饮、烧烤油烟治理力度,推行无烟烧烤。彻底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以整治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及社会活动噪声为重点,加强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二)营造宜居环境
1.加强县城路网建设。加强高速路口、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节点到县城连接线的改造完善工作,实现通畅快捷。修复县城街区的破损、坑洼路面,全面消除县城内“断头路”,解决好城区过境交通问题。优先发展县城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县城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县城道路面积率达到15%以上。有铁路、机场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通达的县城,若有条件,可考虑建设小型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实现不同运输方式“无缝接驳”和“零换乘”,使客运货运进出城区通畅快捷。
2.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按照小型化、分散化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建设县城停车设施,基本杜绝占道、街边、路边乱停车现象。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的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达到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的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达到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县城新建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低于1个/户。适度超前考虑充电桩布局问题。
3.加强供排水设施建设。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县城供水管网改造与建设,提高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每个县城的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水质稳定达标。鼓励建立健全再生水回用体系并建成试点或示范项目。加强县城排水设施建设,推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建立健全排水许可行政监管机制。
4.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城4G网络全覆盖,积极开展县城5G网络试点。加快推进县城光纤入户改造工作,实现接入能力达到200兆/秒。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按照智慧城市的理念,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提高县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质量。
5.加强教育设施建设。优先发展教育,合理配置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10万人口以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城至少建成1所一级高中,30万人口以上的县城力争建成2所一级高中,切实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6.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聚焦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建设等级完善、分布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县具有1所县办综合性医院,有条件的建设1所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等),暂不具备设置中医类医院条件的,县级综合性医院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要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县城公立医院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1.94张。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加强标准化建设,县城每万人口拥有2—3名全科医生。每个县城原则上有1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
7.加强居民住房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县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当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租购并举,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县城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每年将1/3的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
8.加强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达到文化和旅游部等级评估三级以上标准。县级公共体育场馆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社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布局一定量的全民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就近健身。鼓励利用老旧公共建筑设置城市规划展示厅及公益性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鼓励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建设民族博物馆。按照高质量和高品质发展要求,加强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旅游县城积极招商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以“一部手机游云南”为平台,加快景区国际化、高端化、特色化、智慧化提升改造,助推全域旅游发展。
9.开展县城绿化美化行动。加强县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加强县城面山、县城入口、县城内重点区域、主街区和河湖岸线的绿化美化工作,加强县城古树名木的保护,注重县城小景小品的设计打造。鼓励创建园林县城、国家森林城市。大力提升县城园林绿化水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道路绿化普及率≥95%,林荫路推广率≥60%,河道绿化普及率≥85%。发动群众参与县城人居环境提升治理,鼓励开展县城“美丽家居庭院”、“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大家动手搞清洁、搞绿化、搞建设、搞管护,形成持续推进机制,共建美丽家园。
10.加快建设城市公园。充分利用自然地形水系、乡土特色树种花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积极推进城市公园建设,每个县城至少建成1个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
11.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县城抗震、消防、防洪、人防等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县城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打造特色风貌
1.加大建筑外立面改造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因素,结合当地建筑风格、元素和特点,加强城市风貌设计,对县城主街道、标志性建筑外立面进行风貌提升改造。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市风貌提升改造要凸显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国门口岸形象。
2.打造主题街区。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人文、生态优先,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理念,通过3年的努力,每个县城打造若干条特色鲜明的主题街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街区。
3.修缮历史文化遗存。做好县城内重要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弘扬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提升县城文化内涵。鼓励有条件的县城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
四、要素支撑
(一)加大财政支持。2019—2021年,共筹措300亿元资金用于“美丽县城”建设,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40亿元,3年共计120亿元,以奖代补专项用于支持“美丽县城”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安排省级既有专项资金等方式,每年筹集60亿元,3年共计180亿元,用于支持“美丽县城”建设工作。对国家级贫困县、深度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州、市、县、区要克服“等、靠、要”思想,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美丽县城”建设。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20个左右,2020年、2021年每年评选出40个左右建设成效显著的“美丽县城”,省人民政府将统筹考虑建设成效和大、中、小县实际,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二)保障土地供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避免借“美丽县城”建设之名扩大规划建设区域或变相进行“圈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对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盘活存量,合理安排,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建设用地指标以县级、州市级为单位调剂平衡,县级、州市级确实难以保障的,可申请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采取财政资金引导、引进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当地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美丽县城”建设资金。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美丽县城”建设,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和“放大效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美丽县城”建设信贷支持力度,与各级财政资金、项目业主投入资金形成联动。采取政府补贴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属地居民参与“美丽县城”建设的积极性。
(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社会文明新风,提倡人人遵纪守法,遏制乱贴乱画、乱吐乱扔等不文明行为,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鼓励争创国家文明城市和卫生城镇。
(五)提升县城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管理重心下沉,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向街道、社区延伸,健全网格化管理模式。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推进“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美丽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美丽县城”建设的统筹协调、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部门行业主管优势,加大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力度,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细化的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美丽县城”有关工作落实。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大对全省“美丽县城”建设督查检查力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或约谈。各州、市、县、区也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推进小组。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是“美丽县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节点、按月调度协调,扎实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工作。各州、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和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美丽县城”建设工作,确保“美丽县城”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力戒形式主义,严禁在“美丽县城”建设中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尊重首创精神。各州、市、县、区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发挥和调动当地政府、属地居民参与“美丽县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好“美丽县城”建设工作。
(四)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建设内容项目化”的工作思路,在“美丽县城”建设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化、项目化的“美丽县城”实施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按照审查通过的“美丽县城”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五)严格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云南省“美丽县城”建设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做好调度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美丽县城”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