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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艳:食品安全宣传中监管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

http://www.newdu.com 2016/6/24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经济日报社指导,中国经济网主办的主题为“勇担媒体责任 抵制食安谣言”媒体责任论坛于2016年6月23日举行。图为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姚国艳。中国经济网 裴小阁/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记者 杨斯阳)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经济日报社指导,中国经济网主办的主题为“勇担媒体责任 抵制食安谣言”媒体责任论坛于2016年6月23日举行。会上,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姚国艳表示,媒体、政府、各级行业组织应进行客观、真实的食品安全宣传,监管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传播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点击进入专题

  以下为发言全文:

  我们新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其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科普宣传报道就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当中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都有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的义务,用我们法律的用语来说,“应当”,应当就是一种义务。同时还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要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的科普宣传。这是鼓励性的,不是义务。

  但是我们知道,法律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也好,生产经营者也好,或者像我们这样普通的消费者也好,是私权利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媒体、人民政府、各级行业组织有义务开展宣传。对于私权利主体,不需要你授权,我自己就可以报道。只要有技术手段,现在我们大家都知道,网络这么发达,人人都是发声筒,都可以开展科普宣传。科普宣传在法律当中,你有这个权利去科普、去宣传,但是是有要求的。刚才说,要做有态度的科普宣传。有态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第11条说,对新闻媒体有要求,就是要真实、公正,这和新闻媒体所说的客观、真实是一个意思。虽然说,对行业组织和各级政府在报道上没有明确提出来必须客观、公正,但是,我想这是其中应有之意。因为在141条第一款当中规定,就是说不管是各种单位也好、组织也好,个人也好,你只要编造发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话,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以,这是对他的一种要求。刚才主持人说,如果我们遇到一些不负责任的、没有态度的食品安全的科普宣传该怎么办?我们说既然每一个私权利主体都是发声筒,在这个时代都可以发布信息的话,在这中间就会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营造一个好的环境,引导大家去学习科学,去甄别信息的真伪。但是,我觉得真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政府应该站出来,监管部门应该站出来,他们要勇于发声,及时发声。就是说,杂音、噪音,这个时候一定要有一个响亮的、正确的声音去盖过它。

  我们做过一个研究,我们现在信息来源,对于消费者而言,信息来源渠道非常的广泛,包括我们用的手机,每天就会接触大量的不得不读深度好文,一定要收藏。但是这里面的科学性有多少就难说。我们做过一个研究,虽然我们的信息来源非常的广,政府对监管部门是百般挑剔,但是在所有信息来源当中,公众还是相信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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