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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投递是否收费应交给市场

http://www.newdu.com 2016/8/2 南方网 史洪举 参加讨论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根据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邮政条例》对于投递费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员原因,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没有成功收件的,但是投递人仍然需要投递的,经营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是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这就意味着快递投递两次未取,第三次可能要被收费。(7月31日《新京报》)

  在网络购物的强劲带动下,快递业迅猛发展。从理论上讲,人们网购物品时多希望尽快收到货物,极少有人怠于签收快递。但仍不排除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收件人拖延收取快递或“忘记”约定投递时间而导致快递员多次投递。这都增加了快递公司的成本,增加了快递员的劳动负担,因此,无论从公平角度出发还是考虑市场经济法则,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的做法都有一定道理。

  快递投递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个快递投递次数的多少和首次投递成功率直接决定着快递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快递员的收入多寡。一般来说,负责投递的快递公司及快递员从每件快递中获得的收益有限,即每成功投递一件,获得的是固定收入。那么,在以投递成功件数而非投递次数为收入依据的情况下,花费在每件快递上的时间和投递次数越多,快递公司或快递员的收入就越低。收件人的多次未如约签收,甚至将使快递员“亏本”承担第二次、第三次或者第四次投递。

  从另一方面将,虽然寄件人或收件人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但寄件人、收件人与快递公司间仍属于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双方履行投递合同时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如果收件人多次不按约定投递时间或地点签收快递的,既是对合同约定的怠于履行,更是对相对方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理当为自己的违约失信行为承担相应成本,而非让没有过错的相对方买单,这也体现出鼓励诚实守信的市场原则。

  其实,即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快递公司额外收费的权利,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背景下,只要快递公司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明晰收费标准,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第三次投递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且快递公司如实尽到了前两次投递义务,收件人就没有理由对第三次投递额外收费说不。而且,不管该收费金额多寡,都体现出市场经济下对劳动的尊重和对规则的遵守。

  当然,是否对第三次投递额外收费应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在竞争激烈的现状下,不排除有更多快递公司放弃该权利,而将免费第三次投递作为客户的一项优惠承诺。尤其是,在网络购物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假使强行收取该费用,买家可能会选择第三次拒收,进而导致退货量剧增,增加卖家负担。或者说,卖家从减少差评角度考虑,也可能会为主动承担该成本或购买相应保险,不让买家负担额外支出。

  从长远出发,在完成基本投递义务的前提下,是否额外收取第三次投递费用,终将靠市场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监管部门只需对投递义务履行程度,是否明示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管即可,其余的交给市场就行。

Tags:第三次投递是否收费应交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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