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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 释放改革积极信号

http://www.newdu.com 2016/8/31 长沙晚报 江德斌 参加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29日亮相。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未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8月30日《长沙晚报》)

  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并非只是单纯的改名字,而是改变了“排污费”的暂时性尴尬地位,具有师出有名的法定税收效力,迈出了“费改税”的坚实一步,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无疑给今后的税法立法提供了样板。而且,环保税的确立,也将从行政命令管制污染,走向税收调节市场、依法处罚违规企业,从而促使环境保护治理趋于规范化,减少行政治理的诸多弊病。

  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这个依据就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当时是出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无法等待漫长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临时性应对措施。但如此一来,则就造成税种出台无序,部门利益涉足太深,行政权力干涉过度,缺乏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亦容易侵犯公民权益。

  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仅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余15个税种则由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文件等制定。诸多税种缺乏法定原则,以费代税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征收税费的时候,往往发一个文件就实施了,税率调整和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太过随意,领导意志大过法律,经常引发民众质疑,亦容易滋生征收环节腐败。

  “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公民一生中都在跟税收打交道,无论是消费还是工作,都要缴纳一定的税收。国家财政亦依靠税收支撑,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可见税收涉及政府与公民双方的权益,税收必须法定和透明,才能实现约束政府行为,防范权力肆意侵犯公民财产。环保“费改税”就是遵守这一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有助于解决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

  在去年新立法法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明确表示,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除了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都已作为预备项目,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环保“费改税”草案的发布,释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信号,其他税种也将按照时间表,进入立法改革的实施阶段,从而推进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将政府征税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Tags:环保“费改税”,释放改革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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