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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信企业别成诈骗电话帮凶

http://www.newdu.com 2016/9/1 中华工商时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山东"徐玉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调查发现,基数庞大的电话扰民事件仍然每天都在发生,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就"藏身其中"。一些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面对公众的"吐槽",一些通信运营商却少有作为,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电信企业的不作为是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一是以“我付费我使用”为挡箭牌,明知是骚扰电话却放任其恣意横行;二是明知是假冒的“10086”“110”等号码,却任由改号软件通过电信平台透传;三是公然有令不行,把落实工信部电话实名制当成耳旁风,实体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利益合谋,为促进销售任由归属地和用户不明的170/171号段成为电信诈骗“重灾区”。

  种种不作为表现,究其实质都是利益驱动使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追求利润增长点、获取更多经营收入,不惜让电信通信平台成为骚扰电话扰民害人的载体,不惜让电信业务成为诈骗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甚至“内鬼”。2015年央视“3·15”晚会聚焦骚扰电话为何如此疯狂时,就曾直指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之类的诈骗电话一路开绿灯,即使发现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个人,应该诚信立世。作为企业,尤其是事关公益民生的大型公用事业国企,电信运营商更应诚信守法经营,树立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能将社会效益远远抛诸经济效益之后,让商业利润蒙蔽沦丧了应有的业界良知。

  一些电信企业懈怠失职,沦为骚扰诈骗电话的帮凶乃至“共犯”,导致广大电信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他们可谓是难辞其咎,其责难逃。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是电信运营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其对阻止骚扰电话不作为,让广大用户蒙受各种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嫌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有违消费者通信安全“守门人”的身份,应按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情况,承担违约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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