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2016年第7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两点希望:希望树立起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识,依法合规的诚信意识和立足长远持续发展的三个意识;希望坚决守住不进行虚假信息披露、不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三条底线。
赵立新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出的“三个意识”和“三条底线”,让笔者想到两个字:诚信。
对上市公司而言,诚信是非常重要的。而提到上市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欺诈发行就属于其中之一。
据报道,在日前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IPO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欺诈发行行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公信力,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应该说,严厉打击IPO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成为市场各方的共识。
想必大家对证监会不久前查处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记忆犹新。在这起案件中,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力度之大堪称“史上最重”。欣泰电气也由此成为我国首单因为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一结果,震慑了资本市场的造假者,让证监会“从严监管”的理念掷地有声,能真正为A股铸就“诚信底线”。
“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提出的“三个监管”的理念,如今正成为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主线,而严惩欺诈发行就是这条主线上的其中一个点。
其实,无论是对此前的万福生科还是对如今的欣泰电气的处理,以及监管层的屡次表态来看,其严防并严惩欺诈发行的决心都可见一斑。因为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是对资本市场规则的破坏,是对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的侵蚀,更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暗夺”。
所以,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必须要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动员行政、司法、自律组织的职能作用,对案件责任人严格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笔者认为,对这类重大违法公司,资本市场必须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将他们从资本市场中清理出去。因为只有对资本市场里的造假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才能震慑不法之徒,为资本市场打造一片朗朗晴空,为A股铸就“诚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