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凡是不涉及国务院批准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无疑,这是我国投资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意味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先进的国际通用投资管理制度,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首次试水,到上海自贸试验区乃至后来四个自贸试验区的国内区域试验后,正式推向了全国。改革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下一步,相信一份全国统一的、简化版的负面清单的出炉将是大势所趋。
从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来看,这次改革最精彩的一点就是真正实行了“事后备案”,外资企业可以先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之后再去商务部门备案,备案主要是信息核对,不再是逐案审核,也不再成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性条件。
外资备案制的前提,是“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也即负面清单,那么负面清单的内容无疑是这项制度的关键。依照商务部的上述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与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内实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不同,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份独立的负面清单。
相比较而言,自贸试验区内的负面清单开放度更高,目前我国四个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负面清单共有122项特别管理措施,比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或放宽了18个领域的限制,制造业和服务业均有新的开放内容。
目前来看,备案制参照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是现实选择,不过,考虑到不同区域之间依然存在不同的开放度,以及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未来,一份统一的、更加简化的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出炉也是大势所趋,它应该成为专门针对外资的特别管理措施的唯一清单,今后随对外投资谈判的进展进行精简调整。基于产业与区域政策目的的其他清单,应该做到内外资统一。
正如商务部部长助理童道驰所言,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要求。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还是要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这还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连续24年位于发展中国家首位,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毋庸置疑,外资备案制的改革,终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的审批制,具有里程碑意义。短期来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便利,营造了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中期来看,有助于我国吸收外资,从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和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优势吸引力的两头夹击中突围;长期来看,则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向新层次的必然要求。
制度的创新终归要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政策的执行。外资备案制应该尽快厘清相关规定和部门分工,从过渡期走向实质性安排。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路径图已经呼之欲出:服务业将成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点,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将有序推进,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将逐步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