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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浪费不应罚而应收取材料费

http://www.newdu.com 2016/11/1 经济参考报 舒锐 参加讨论
  节约粮食是一个世界性命题。实际上,在一些国家早就有了惩罚浪费行为的立法先例。例如在德国,无论自助餐还是点餐,都不能浪费,一旦发现有人浪费,任何见证人都可向相关机构举报,工作人员会立即赶到,按规定罚款。而在我国,节约粮食只是个道德问题,人们普遍认可“浪费可耻、节约光荣”,但遗憾的是,道德约束往往乏力,剩饭剩菜问题依然严重。

  尤其是在自助餐行业,当顾客失去了价格杠杆的约束,则更容易毫无顾忌地铺张浪费。为了减少浪费,自助餐经营者可谓煞费苦心。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近年来,餐厅对浪费的顾客进行罚款的这种明显违法的作法有所放弃,取而代之的则是保证金,改为餐前收取保证金。这么做,看似经过了消费者同意,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杜绝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家显然难以证明保证金合理公平,因为双方本就没有对浪费了多少食品须没收保证金、保证金额度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可见,收取罚款和保证金,都属于以违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不值得提倡。如何在法律范围内杜绝、减少自助餐浪费行为,值得思考。

  其实,不妨以材料费取代罚款与保证金。经营者可以先行对浪费行为作出收取必要材料费的合理规定,并在消费前即以一定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浪费者进行收费制约就成为了合法的契约自由。消费者违约浪费后,经营者自然有权利收取相关费用,不仅弥补了损失,也能对浪费者起到遏制作用。

  当然,对于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双方也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若仅仅依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律或约定,浪费问题是很难有解的。鉴于此,有必要引入行业标准。由行业协会制定出相关行业标准,对经营者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材料费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再由各地立法机关邀请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强制执行。此举可实现法律效果、经营利益、消费体验、资源节约的统一。

Tags:自助餐浪费不应罚而应收取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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