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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不应大范围推广

http://www.newdu.com 2016/11/15 经济参考报 □李锦 参加讨论

  距离国务院发布积极稳妥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已经过去了一个月。债转股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于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债转股不应该大范围推广。

  搞债转股的,政府不能包办,一定要市场化、法治化。不能全都采用债转股的方式降杠杆为企业脱困,把风险和包袱全部转移到银行机构身上。“高负债—债转股—重新大幅举债”,这样的恶性循环不能重演。

  债转股目前已有案例落地,比如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云南锡业集团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社会化募集资金方式,成功实施债转股方案,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的同时,也推进了企业改革,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债转股拉开序幕,一些经营困难、被债务缠身的国企松了口气,认为总算等到了“救命稻草”。债转股客观上会对处于经营困难中的国企起到缓冲作用,但如果把脱困希望完全寄托在债转股上,恐怕不现实。

  上一轮债转股,的确有产能落后且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存续下来,但是多数不成功,影响了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正是吸收以往经验,此次债转股特别强调是“市场化债转股”,不能变成一些企业的“免费午餐”。

  与其他国家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相比,我国债转股关键的问题在于,必须要按照市场的原则,由企业、银行、金融机构自主谈判来决定,不能由政府指令来完成,否则埋下的隐患非常大。企业本身没有市场前景,就应该破产,不应该让它通过“债转股”方式继续生存。特别是僵尸企业,该退出市场的就应该退出市场,老是希望转移、延缓风险,最终风险只会越积越大。

  站在监管层角度,我们认为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还有预防发生潜在的利益输送。

  从银行本身来讲,债转股将对银行产生四点影响:第一,不良资产债转股,将降低账面不良额和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缓解银行核销压力;第二,增加资本占用,目前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不良资产债转股后,风险权重将为400%;第三,拉长回收周期,降低资产周转率,但未来的退出机制有待厘清;第四,对银行股影响为中性,实施进度和效果仍有待检验。

  此次市场化债转股做出一系列约束性安排,强调债转股协议中要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降而复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这意味着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处理好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审慎经营,不可过度负债。

  债转股最近有加大规模的势头。虽然是改革的手段之一,但是不能将其当国企脱困捷径,更不能把实现债权转股权、负债率下降就看作脱困成功。

Tags:债转股不应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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