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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娃矿泉水” 是义利合一式营销

http://www.newdu.com 2016/11/16 燕赵晚报 何勇 参加讨论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还家者重奖10万元。(11月15日《法制日报》)

  厂家在矿泉水瓶上印刷失踪儿童头像,应当说这确实带有借着帮助寻找失踪儿童的噱头进行营销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但即便如此,“寻娃矿泉水”对于寻找失踪儿童来说,仍然是利多、利好的做法。纵然“寻娃矿泉水”是一种营销手段,那也是一种义利合一式营销,“寻娃矿泉水”的逐利性不但没有伤害社会道义,相反放大了道义和社会责任。

  从传播角度说,“寻娃矿泉水”增加了寻找失踪儿童信息发布的平台和载体,虽然到目前为止,“寻娃矿泉水”还没有获得一条寻找失踪儿童的有效线索,但这毕竟为失踪儿童的父母找回孩子增加了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了失踪儿童信息的阅读群、阅读量,为找回孩子增加了希望。当“寻娃矿泉水”销量达到一定程度,深入农村地区后,就会为寻娃增加更大的希望。仅冲这一点,我们就应当肯定“寻娃矿泉水”存在的价值,而非简单的质疑。

  山东省是贩卖儿童的重灾区之一。从目前公开判决情况来看,福建、山东和河南三地的确是被拐卖儿童最常被卖到的省份。从这个角度说,厂家在青岛推出“寻娃矿泉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非简单地制造营销噱头。

  从法律角度讲,矿泉水瓶上发布失踪儿童照片、信息,只要得到了失踪儿童监护人的授权和许可,就不存在侵犯儿童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就属于一种合法性做法,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且,只要矿泉水瓶上发布的失踪儿童照片、信息是准确无误的,也不会给失踪儿童及其父母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因而不应受到指责。

  总之,厂家生产“寻娃矿泉水”的主观目的就算是为了营销、赚钱,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家长寻找失踪儿童,“寻娃矿泉水”的利益追求与社会道义并不冲突,这种营销手段值得肯定。

Tags:“寻娃矿泉水”,是义利合一式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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