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家一次又一次的电话、短信轰炸,不胜其烦。未来,这样的情况或将不再发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11月17日《新京报》)
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各种推销短信和电话的“不期而来”,早已不再鲜见。某种程度上,它甚至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心怀抱怨的烦心事。如此现实之下,在消法实施条例的送审稿中加入“禁止随意电话短信推销”的内容,可谓相当必要。
在一个经济社会里,或许几乎没有人能够逃离消费行为,但就算是消费者,也应该拥有某种安宁权,以及日常工作与生活不被随意打扰的权利。何为安宁权?通俗说来就是:在消费行为结束之后,消费者有免于商家过度打扰的权利。在基本的售后与消费追踪服务之外,商家其实已无权利继续介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更不用说去频繁地进行各种电话短信推销。未经消费者的同意,禁止随意电话短信推销,正是对此种安宁权和不被打扰权利的重申。
另一个需要指出的事实是,许多推销电话与短信发送方,都是通过“信息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为此种购买行为的存在,又造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此种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行为,当如何来禁止?最可行的方式,无疑是消除推销电话与短信的发生可能。未经消费者的同意,禁止随意电话短信推销,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的如此规定,看似是针对推销短信电话泛滥的现象,事实上,它也是一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个人,可以什么都不是,却不能不成为经济社会中的消费者”。一个正常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应当拥有不被侵犯的权利。一个正常市场经济中的消费关系,也应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之内。未经消费者的同意,禁止随意电话短信推销,恰是朝此而行。期待在最终面世的消法实施条例中,该条禁令能够被保留。当然,要让“禁止随意电话推销”能够完全落地,仅仅只是出台禁止性法规仍然不够,如何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角度发力,这是另一个需要被思考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