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高管持股 与全员持股相结合
■ 阮清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时下,员工持股在国企改革领域是个热门话题,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希望深圳能在此方面“搞出典范”来。员工持股主要有高管(经营层)持股与全员持股两种方式,但国企何时采取何种方式推进改革,各界争议较大,主要因为这两种方式在不同层面上各有优缺点,难以抉择。
从经济效益层面看,高管持股模式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有帮助,因为企业高管更有条件深度地了解企业当前的状况,做出的决策更直接、更迅速、更高效,能及时抓住时机为企业赚取更多利益,这对企业留住高级人才、增强竞争力、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等作用很大;全员持股模式可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高度结合起来,极大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但大多数员工通常只有分红权而没有直接的决策权,他们要通过工会持股会代表传递建议与意见,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明显不如前者。
从社会效益层面看,高管持股模式注重的是“效率优先”,体现按贡献率分配企业增值的思想,但在缺乏有效监督时,国有资产因股权过分激励等操作存在流失风险,经营层也易自肥腰包、滋生腐败;全员持股则更关注“利益共享”的公平政策,遵循“劳者有其股”原则,有效地体现出国资“取资于民、还利于民”的思想,它尝试将部分国企的全民所有制转变成集体所有制,并让企业与每一个员工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落实了员工的主体地位与所有者地位。
从操作难度层面看,高管持股模式针对的群体数量相对较少,政策制度上的限制相对较少,持有与变更股权方式灵活,操作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在企业达成共识推广,但高管通常知识水平较高、技术掌握全面、利益导向趋同,有可能会为了“管理层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企业利益,如何防止这种行为倾向成为当前国企改革制度设计的难点;全员持股涉及面广、人多,操作程序相比繁杂,而且制度限制相对较多、较严,如针对已经在国内上市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突破“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等规定实现员工持股,目前暂无说明。
伴随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浪潮的到来,笔者认为应推行高管持股与全员持股相结合的改革方式,以国有资产总量增加为前提推行期股奖励办法,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增加企业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我市可借此良机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国企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率先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向“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角色转变。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深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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