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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个伪命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国企》2012年第8期 许保利 参加讨论

1978年,中国启动国有企业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将当时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国有企业转变为面对市场自主经营的市场竞争主体。与此同时,曾经被禁止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也被解禁。由于它同市场有着天然的结合,因此,便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迅速发展。1978年以来,在中国经济中有两重要的特点:一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由于改革初期,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几乎是一统天下,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时,便形成了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中进入更多的领域,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态势也在加剧。在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因不适应市场竞争而遭遇困境,有的甚至破产倒闭,由此便出现了“国有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应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论调。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呈现了良好的态势,由不适应市场竞争到成为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这时,又出现了“国有企业的发展阻碍了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论调。总之,无论国有企业“不行”还是“行”,均要否定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存在,即认为“国有企业应退出竞争性领域”。而在我看来,这样的命题实际上就是一个伪命题。
    国企改革的取向是市场化而非私有化
    不搞私有化,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红线”。改革的取向则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启动时,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竞争性领域自然就有大量国有企业的存在。而摆脱指令性计划的束缚,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当然也包括这些处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在目标选择上就没有想过要进行私有化。
    在此进程中,国有企业也确实付出了沉重代价,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被破产关闭,也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小企业被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此同时,非国有企业则充满活力地快速发展,其结果则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1998—2001年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谷底。此时,对于国有企业能否搞好、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已经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问号”。
    2003年以来,随着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及实施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呈现出新变化。这就是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并呈良好的未来预期、国有企业的规模在不断走向大型化,进入世界500强的数量逐年增加,国有企业已经开始亮相世界舞台。此时,国有企业由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开始变为已经适应市场竞争的主体。
    实践证明,中国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是正确的,这不只是国有企业已经实现当初改革的目标,成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企业,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也实现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这同实行“休克疗法”的私有化改革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些国家普遍经历了经济增长速度的大幅度下滑,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的历史进程,虽然这些年有所恢复,但已经被中国远抛在后面。
    背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那么,无论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都无法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中,除电网、基础电信、军工、石油开采、石油进口外,所有领域都是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共存。它们在相互竞争中共同发展。若遵循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原则,则国有企业就应该从这些领域中退出。显然,这是一个无法实现的要求。如汽车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共存的局面,那么,我们能让国有企业退出汽车领域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目前,打破垄断的呼声在不断提高,其结果无非就是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这样,被打破的垄断行业则成为竞争性行业。依据“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原则,那么,这些曾经处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就要退出。如此发展的结果则是国有企业将只会存在极少数领域。那时,《宪法》中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实践中就变成了“以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违背市场竞争中的效率原则
    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中,为支持国有企业实现体制转轨,国家相应地出台了各种改革举措,其中也不乏有一些相应的支持性政策。但这种支持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目的是实现国有企业由计划到市场的转换。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快速成长,自身实力也在不断增强。而此时,我们很难再看到国家对国有企业有任何支持性政策,而所出台的改革措施则是如何建立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实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年薪制、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公开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推进企业实行整体上市等。这些举措使国有企业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体制与机制。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是能够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体制与机制的,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体制与机制,才使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实现了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发展壮大。这说明国有企业同样也可以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有效率地存在于竞争性领域。既然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是有效率的,那么它就不应该退出。退还是不退,则取决于竞争的效率,而不是人为的决定。
    实践也证明,在同一个领域中,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已经带来了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极大提升。如果在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领域中,选择让国有企业退出,其结果必然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状态大受影响。
    因此,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它们的存在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某种政策的结果。我们曾经否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搞公有制一统天下,但结果证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有利的。后来,我们否定了单一的公有制,实行多种所有经济并存,实践证明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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