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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企业家信息》 2012年07期 施卓南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通过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在分析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
    

    《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公司法是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用来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充分注意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作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公司法的制定明确了公司形式的选择,加大了对公司自治实质的立法确定,同时加大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约,并且建立健全了资本信用制度,体现了创新与谨慎并重,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从企业制度演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形式为核心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十六字”总体要求。
    1.产权清晰
    所谓产权明晰是指企业出资者与企业自身二者的法人财产权要彻底分开,企业要真正成为拥有独立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要求产权明晰,是因为现代企业是出资者与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关系复杂的企业形式。这就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明确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明确出资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各自享有哪些财产权利,承担哪些财产义务。只有将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尤其是要将国家作为出资者、所有者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才符合产权明晰的要求。
    2.权责明确
    所谓权责明确是指要明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权利即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责任即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
    3.政企分开
    所谓政企分开是指企业不依附于作为出资者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任何类型和级别的行政机构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企业都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经营单位。“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同时应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
    4.管理科学
    所谓管理科学就是指企业内部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要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要做到“管理科学”,当然要学习、创造,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包括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于管理是否科学,虽然可以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来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作出评判。
    概括上述特征的基本内涵有助于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制度以及企业的科学组织制度。只有逐步建立与完备这些制度,才能形成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充分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社会最为发达的企业体制,它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体现在如下七个方面:一是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在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的基础上进行产权登记,以确定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二是新的国有产权经营制度,即政府结合机构改革授权或明确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三是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即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完善以公司为典型的财产组织形式。四是新型的企业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即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领导管理体制,使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五是通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六是新型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即改变原来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人界限分明的状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多重分配方案,企业自主决定与内部经营相关事项。七是新型的政企关系,即改变以往企业同政府的隶属关系,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用法律规制市场竞争,逐步改革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
    三、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通过前文对公司法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分析,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呈现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公司法亦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一)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由公司法所调整并确认的
    

    现代企业制度按照财产结构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又一种新型企业形式。然而公司法只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不调整其他类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正好分别适应了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在公司形式方面的选择需要。因此,我国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调整范围,既反映了我国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也顺应了我国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从社会经济实践来看,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普遍、最重要、最为典型和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二)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开创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纪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基本上以实现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企业经营方式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向前推进。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为企业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仍相去甚远。因此,我国的企业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解决如组织制度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明晰,管理制度不科学等深层次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之所以颁布公司法,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改革新途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适应了我国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而且开创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纪元,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由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进入了企业制度创新的法制化时代。
    (三)公司法为明确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权责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大量的资金和物质财富是由国家掌握的。国家将其掌握的资金和财富投入到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去,然后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就产生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这个问题若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将公司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产权关系上自负盈亏的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法为明确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权责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四)公司法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中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来实现的,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保证市场有序地动作,而不应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时代,倘若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就没有办法形成竞争,终将与世界脱轨。在公司法制定和实施的这18年里,国家逐步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赋予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使企业摆脱了国家政权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真正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五)公司法为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克服我国现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重点是对企业机构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制度等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公司的财产制度、责任制度、设立制度、资本制度、组织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变更制度、终止制度及其清算制度都作了明确的界定,为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简介】施卓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Tags: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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